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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期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Vol.32No.12010年1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EDUCATIONEDITION)Jan.2010收稿日期:2009-09-10作者简介:林雪卿(1966-),女,福建永春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教育法学、教育理论。E-mail:linhb@21cn.com高职院校《幼儿教育法规》课教学改革研究林雪卿(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人文应用学部,福建厦门361008)摘要:要提高《幼儿教育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切合高职学生实际,充分体现高职课程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应建立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导向的教学模式,重构以学生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为体系的教学内容,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关键词:教学改革;能力导向;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中图分类号:G423.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27(2010)01-0049-06在历届幼儿园园长培训班和成人教育性质的学前教育专业大专班中的《幼儿教育法规》①课程授课中,学员们对该门课都有较高的评价,认为该课程理论联系实际,案例丰富,实用。但对高职学生来说,首先不爱学理论课,加上对幼儿园的实际工作没有任何感性认识,所以理论教学效果不佳。各届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说明:按成人教育的那套理念、思路与方法进行教学无法适应高职教育的需要。要提高教学质量,切合高职学生实际,迫切需要改变原有的理念与思路,进行教学改革。一、《幼儿教育法规》课教学改革要点分析高职教学实际不得不让笔者思考:高职教育中如何处理好理论与实际(或称基础与应用)的关系?是先讲理论(打基础)后实践(应用)为好还是先实践后理论为好,或是理论教学与实际应用同时进行,二者交叉融合在一起进行为好?第一,笔者认为,传统教育中“先讲理论再实践”的做法是寄希望于学生学完理论后自己能应用。但实践证明,学生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将二者结合起来,无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因此,我们认同高职教育专家姜大源的观点:“基础不是事先完全打好的,基础的形成是个生成的过程;基础不是终身一成不变的,基础的形成是个发展的过程。”[1]可见,基础与应用可以同时进行,可以在应用的过程中掌握基础、巩固基础。第二,高职的理论教学是保留原来那样的教师什么都讲,学生什么都学,但却什么都不太明白,学到的理论难以迁移与应用的为好,还是只让学生学习最重要、最实用、最核心的理论,但这些理论一定能学会学牢的为好?我们认同后一种观点。第三,开展高职教育以来,我们认识到了高职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区别,在60节的总课时中,有意识地从原来成人教育的没有或很少有实践教学到理论教学40节,实践教学20节,还分别制定了理论教学大纲与实训教学大纲。但教学实践中发现,这种教学模式下的理论和实践是“两张皮”,二者是并存的两个体系,没有真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本次教学改革将实践教学的课时由20节提高到了30节,力图建立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将理论和实践这“两张皮”有机地统一,即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为“能力培养”这一目标服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零距离”对接。二、《幼儿教育法规》课教学改革基本框架(一)课程定位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体系符合高技能幼儿园教师培养目标和该专业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等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而《幼儿教育法规》课是学前教育专业高职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理论与实训并重的一门学科。幼师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学习幼教法律法规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50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和素养,正确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水平和能力。可见,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与能力,对其职业能力的有效发挥和职业素质的提升能起主要支撑或明显促进、保障作用。此外,原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有《普通教育学》这门课,修改培养方案后,取消了该门课,这门课的部分任务分散到《学前教育学》课程来完成,另一部分任务如幼儿园教师、学生的权益保护等内容则要由《幼儿教育法规》这门课来完成,使得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占有更重的分量。(二)教学改革原则基于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高职学前教育专业中的特殊作用,我们在设计课程时采用了与成人教育完全不同的原则,即:依托多个实训基地,注重与幼儿园、法院合作开发课程,以解决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理论够用为度,以增强幼儿园教师的依法治教意识、水平和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本课程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具体体现在:1.坚持理论教学够用为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体现课程开发的实践性。《幼儿教育法规》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涉及了法律专业的很多学科,如:法律基础、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还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诸多实体法。本学科的总课时为60课时,其中理论教学的课时为30课时,在有限的30课时的理论教学里,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坚持理论教学够用为度的原则,选择该门学科中必须掌握的内容来解读,而解读这些法条法理时,不是纯粹的教师讲授,而是以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等实践性强的方式来呈现,让学生在高度参与课堂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在30课时的实践性教学中,以案例教学、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进行,通过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截然分开,理论中有实践,实践中渗透理论,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2.坚持教师、学生都是课程开发主体的理念,体现课程开发的开放性。第一,从教师人员结构的构成上看,课程团队的人员构成既有专职教师,又有来自用人单位(幼儿园)第一线的教师;从教师教学的角度看,教师不管是对教学内容还是对教学方式方法的选择都是动态的、开放的,教师的教学不是照本宣科,也无本可宣,因为教师教学内容的重要来源和素材是学生搜集的案例,教师的教学就是要解决学生将来实际工作中会碰到的困惑和问题。第二,传统教学只注重由专家来开发课程,最多只有教师(含实训基地教师)参与课程开发,而我们的课程不仅由教师开发,还吸纳了学生参与开发课程。可见,课程是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开发与生成的,他们都是课程开发的主体。这种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具有开放性,最符合学生的职业要求,最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力。3.设计课程时注意处理好普遍适用的教育法规与专门适用于幼儿教育方面的法规的关系,增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充分体现学前教育专业对人才特殊的职业要求。我们认为,法律基础知识和教育方面的实体法对幼儿园、中小学、大学都普遍适用,如《教育法》《教师法》等,这些内容在《幼儿教育法规》课程中应该体现;而专门针对幼儿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内容在《幼儿教育法规》课程中应着重讲述。课时是固定的,这就要处理好普遍适用的教育法律法规与专门适用于幼儿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分配授课时间、授课内容,充分体现学前教育专业对人才特殊的职业要求。(三)教学内容改革1.改革前的教学内容。我们以知识原有的逻辑结构为体系来组织教学,所有的知识点都面面俱到,保持和体现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教学实践中常常感到内容太多讲不完。实施教学时,知识是以定论的形式直接呈现给学生的,学生学习的心理机制是同化,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笔者按原有知识体系所安排的教学内容如表1。第1期林雪卿高职院校《幼儿教育法规》课教学改革研究51表1原有的教学内容序号教学内容(以知识体系的形式体现)教学课时分配1第一章绪论42第二章法和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识123第三章《教育法》84第四章《教师法》65第五章《未成年人保护法》46第六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107第七章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108复习考试62.改革后的教学内容。我们力图解构以知识原有的逻辑结构为体系来组织教学的模式,重构以学生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为体系来组织教学的模式,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实施教学时,知识以问题的形式间接地呈现给学生,学生学习的心理机制是顺应,学生是知识的发现者。我们经调查研究与分析后认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需要具备的法律素养与能力是应用幼教法规知识分析、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幼儿园教师在将来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主要法律关系包括:第一,教师应如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第二,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教师应如何处理好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具体内容见表2。表2新体系下的教学内容问题专题(以能力体系的形式体现)课时数1.幼儿园应如何依法举办42.幼儿园有哪些法定权利义务43.如何做好保教工作41.教师如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4.教师违反幼教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1.教师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42.教师维权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102.教师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81.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63.教师如何处理好与学生及家长关系2.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16与传统意义上的单元模式比较,上述所说的每个“问题”都是独立的、完整的,每个“问题”都要经历“搜集案例——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讨论、辩论案例——总结、提升,讲解法理——应用、实践”的基本流程,“问题”与“问题”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学生不必学完“问题一”后才能学“问题二”。为此,我们打破了原有的知识体系,原来的第一单元《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来讲,而是哪里需要应用到幼教法规基础知识的知识点,才展开来讲,即:是为了应用才讲幼教法规的基础知识,而不是为了讲幼教法规的基础知识而讲幼教法规的基础知识。原来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实体法也没有系统讲授,而是在解决问题需要用到时才讲。所安排的教学内容如表2。(三)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改革前,我们采用的是知识体系的教学模式,以向学生系统传授知识为导向,学生学习起来感到抽象难懂。教学改革后,我们要着力构建的是能力体系的教学模式,它以帮助学生解决教育见习、实习中已经碰到的实际的法律问题或者将来从事幼教工作中可能碰到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以问题引导知识而不是以知识引导问题,使学生在校学习到的东西与将来的实际工作需要一致起来。知识体系课程模式的实施采用从“一般(理论)到个别(实践)”的方法,即演绎法;能力体系课程模式的实施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即归纳法。正如物理学家杨振宁所说:“中国学物理的方法是演绎法,先有许多定理,然后进行推演;美国对物理的了解是从现象出发,倒过来的,物理定理是从现象归纳出来的,是归纳法。演绎法是对付考试用的办法,归纳法是做学问的办法。”[2]能力体系教学模式的操作流程如下:1.任课教师带学生下幼儿园教育见习或召开座谈会,了解毕业后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了解学生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素质与能力。2.教师选择解决这些问题的载体——案例或判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些案例或判例必须具有典型性、代表性、52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可迁移性、可操作性,必须能承载解决这类法律问题需具有的核心知识;第二,所选择的案例最好是学生在下园见习时亲自搜集来,或者是通过与教师一起下园法律咨询时亲自听来的幼儿园实际碰到的问题,这样,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才会比较迫切;第三,案例与案例之间是递进式的关系,即难度是逐步加大的。3.在课堂上,教师事先给学生布置案例,或者由学生自己将案例以情景剧等方式展现在课堂上;学生分组讨论这些案例,对有争议的案例还可以开展课堂辩论;各组学生上台汇报这些案例的讨论情况,再由教师进行讲评、归纳、总结与提升,在讲评的过程中渗入法理或实体法的条文解读。值得注意的是,案例的难度是越来越大,但教师对案例分析的指导却是越来越少。即学习初期,教师对案例需要分析哪些问题,怎么分析这些问题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甚至是进行了示范分析;随着案例难度的增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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