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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09国贸金融合同法03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当事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条)合同的效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为保全合同利益,债权人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涉他合同中得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的效力单纯受益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自然人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法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过失:重大误解故意:a.显失公平b.恶意串通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效力未定合同4.可变更或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涉及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标的确定和可能合同的效力月球的土地能否买卖?美国:丹尼斯·霍普英国:弗兰西斯夫妇中国:李捷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针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要求的特别要件,这些合同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如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鉴定等特殊程序才能生效,那么公证,鉴定就属于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有效合同的特殊条件当事人对合同拘束力的控制附条件合同(45条1款)附期限合同(46条)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合法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特别约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或者说合同的效力要延缓发生,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然有效。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效的合同。期限未到来之前,该合同暂时不能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终止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例: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3张。李某为王荣代抽出奖券3张,发现其中1张中特等奖,奖金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奖金。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下列各判断中正确的是()。a.李某无权分得奖金,因为他与王某约定的条件未成就;b.李某无权分得奖金,因为他与王某约定的条件并非未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c.李某有权分得奖金的一半,因为他与王某约定的条件已成就;d.奖金系其代抽奖券所得,基于公平原则,李某有权分得奖金的少部分。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效力1.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部委的规章和地方的法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澳门赌场转让赌债不受内地法律保护2009年9月30日,张某以签署澳门码单形式向澳门某博彩公司借款120万元港币,博彩公司将该债权转让李某。不久,李某要求张某向其归还借款,张某遂出具了两份金额共计114·6万元人民币的借条。2009年12月24日李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庭审中,张某辩称赌博筹码已全部输光借条系逼迫所写,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借条所指实际是码单上载明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收取的款项,故本案属于债权转让纠纷。尽管原告称码单上载明的款项是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借款,而非赌场筹码,但澳门码单就是赌场出借给赌客筹码的凭证,该借款性质是用于赌博。该借贷关系不受我国大陆法律保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自我举报”: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要红利案2005年年初,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法官张继峰及其妻以180万元投资入股当地一家煤矿,占该煤矿10%的份额。后张继峰夫妇以2007年、2008年未分得红利为由,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持股份以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分红款1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横山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2010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以及要求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2007年、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于2005年7月订立了有效的退股协议,依法不予支持张继峰的分红诉讼请求。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但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2、合同的撤销要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4、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自始无效或者完全无效。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VS可撤销合同(1)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确定、肯定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认可。(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对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3)无效合同,只要有无效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但法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的时候,撤销截断仅对将来生效;也可以因当事人不撤销而有效。(4)无效合同没有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合同的效力撤销权的依据:不损害国家利益,仅涉及个人、团体利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欺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主观故意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导致他人错误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常见的欺诈手段缔约时出示真样品,履行是“偷梁换柱”,以伪劣残次品代之。缔约时出示虚假说明书,或作误导性说明。伪造产品质量证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以假单位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的效力例:2010年珠海吉之岛假冒他人商标卖有机蔬菜案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珠海扬名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吉之岛”)因销售假冒有机蔬菜被告上法庭。吉之岛销售的假冒有机蔬菜是“好宝”牌,该商标由昆明好宝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宝箐公司”)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认定的事实为:从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3月16日,吉之岛共从其供应商珠海市康捷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捷公司”)购进了13个品种的假冒“好宝”有机蔬菜1608公斤进行销售,卖得27158元,这些蔬菜均是康捷公司从斗门购买的非有机蔬菜。2009年3月13日,好宝箐公司发现吉之岛的上述侵权行为后,其工作人员当天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吉之岛购买了标有“好宝”标识的生菜、西兰花、菜心等9种有机蔬菜,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好宝箐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害为由,将吉之岛和康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吉之岛和康捷公司承认销售了假冒“好宝”有机蔬菜。但吉之岛认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吉之岛销售的商品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却没有履行检验有机蔬菜质量的审查义务,在假冒“好宝”有机蔬菜流入市场的环节中存在主观过错。据此,法院于近期判决康捷公司赔偿好宝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吉之岛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的效力胁迫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主观有故意客观针对不合法乘人之危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重大误解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例:乔某某(女)欲与丈夫胡某某离婚,与委托代理人刘某所在的法律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乔某某同意按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分割财产额的30%作为代理费支付给法律事务所。乔某某先以坐落在徐州市区某某公寓房屋一套(203号)作为预付代理费给法律事务所。如果乔某某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或者撤诉,该房屋作为代理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刘某催促乔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乔某某问:“为啥要办理过户手续”,刘某答,这是预付的代理费,打完官司后,你给我25万元代理费,我就把房屋退给你,办理过户等于替你保管,要不然你丈夫知道了还要拿这一套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配呢。于是,乔某某提供有关产权文件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后乔某某撤诉,便要求刘某退回房屋。刘某依据合同拒不退房。经查:乔某某不识字,合同为刘某起草。问:乔某某应以什么诉由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由欠缺行为能力的缔约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拘束力是否产生,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有权人追认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则合同有效;有权人拒绝追认其订立的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故在有权人追认之前,这类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权利人追认合同的效力薛定谔的猫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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