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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3第三章__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同一般经济合同共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条中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履行合同应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民法中,与射幸合同相对应的是交换合同,交换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所得到的报酬应与所付出的费用具有相等的价值,即交换合同是等价交换合同。而射幸合同则不同,在这里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作为一种与交换合同相对应的合同,在射幸合同中,当事人的付出与所得报酬不具备等价交换的特点。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即是这样一种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只相当于他可能获得的必须补偿金额的很小的比例。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的寿险业务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所以其射幸性不明显。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要求当事人能够“重合同、守信用”。但保险合同在这方面的要求更甚于其他合同,这是由保险法的原则所决定的,前面我们说过,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因此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信用。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因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对对方承担义务。而且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是互为因果的。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性合同和附合性合同,从合同的签署过程来看,协商性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经过多次协商,取得一致后才签订的,所以在其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充分地表达出来,合同的条款内容也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拟订的。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而保险合同与此不同,保险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好投保单和保险单,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愿投保,却无权修改合同的条款,如果有必要修改和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是经保险人同意后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险单,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规定保险单的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付出对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反之为无偿合同。具体某一个保险合同,保险费与赔偿金额或给付金额不是等价的。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投保方只支付保险费而未得到赔偿,其所获得的是安全保障对价;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投保方所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远远大于其支付的保险费。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7)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个人的禀性、行为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担保条件。-----〉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得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2、保险合同的特征(8)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3、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论依据适用损害补偿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3、保险合同的分类(2)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全损:根据保险价值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适用于比例赔偿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3、保险合同的分类(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原因: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损失金额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进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产生的原因: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出于投保人的恶意。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超额保险合同产生的原因: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出于投保人的恶意。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4)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可以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单独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5)根据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以分为指定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6)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7)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价值是否预先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数量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状况指定险合同一切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人,保险合同经他们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后成立的。投保人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某种经济利益,所以这样的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合同却不完全如此,在有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他人(即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而投保的(当然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有的是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的利益而投保的。在上述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不仅仅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利益,而且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样产生效力。在这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他们在当事人之外,但对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①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②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③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构成的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第二节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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