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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一、投资政策阿曾于1993年出台了首部投资法,鼓励私人投资并赋予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更多的外国投资,阿于2001年8月出台了新投资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法律规定在物资生产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本国和外国投资以及在转让经营和许可证范围内实施的投资均可享受新法所提供的优惠。投资的概念确定如下:1、用于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改建企业范围内的资产购置。2、以货币或实物形式进行的资本参股。3、在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的范围内恢复企业生产。除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对行业外,投资不受领域的限制。新投资法与过去最大的区别在于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规定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投资办厂,也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行参股、并购,并保证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境外。为加大引资力度,阿政府建立了支持投资基金和优先投资机制。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开销,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投资给予特殊税收照顾及经营便利。1、投资管理阿政府在2002年6月成立的新内阁中将原来的参股和改革协调部更名为参股投资部,同时根据《投资法》规定设建国家投资发展局,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为简化投资程序、提高引资效率,阿国家投资发展局实施“一站式”服务并在各省设置了“一站式”办公机构,综合工商行政、税务、海关、城管、国土整治和劳动等多部门职能,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按程序规定,对于投资项目建设阶段的优惠申请,投资局应在提交申请优惠48小时内向投资者给予答复;对于投资项目经营阶段的优惠申请,应在10天之内给予答复。如果投资者未获答复或对投资局的决定有争议,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局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投资局的决定可以诉诸法律。投资局的决定,除说明享受优惠的投资者外,还要确定向其提供的优惠条件,在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阿尔及利亚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除现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所实施的投资不得通过行政途径征用。对于征用,应予公正和公平的赔偿。因投资者引起或因阿政府对投资者采取措施引起而产生的外国投资者和阿政府之间的任何争议,将诉之于有关司法部门。与阿政府签有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双边、多边协议的或签有含仲裁条款的特别协定的除外。2、投资优惠政策投资优惠政策分为三个层次,主要内容如下:(一)普遍优惠: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向阿投资发展局申报并获批准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实施投资阶段:—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2、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三年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免征职业活动税(TAP)(二)在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实施投资阶段:—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注册和增加资本时,注册税按千分之二征收—经国家投资发展局估价后,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为实施投资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2、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10年经营期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和职业活动税(TAP)—用于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从购置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土地税—给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资的额外优惠,例如结转亏损、折旧期限。(三)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这类投资需由投资发展局代表国家和投资者谈判、签订有关协议,经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全部或部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实施投资阶段(最长5年)—免征进口或当地购买的投资所需产品、服务所有应征税收—免征与生产有关的不动产转移及为其刊登合法公告的注册税—免征注册和增加资本时的注册税—免征生产所需不动产的土地税2、在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后(最长10年)—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免征职业活动税(TAP)此外,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议,还可依法对于此类投资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3、投资优惠政策例外上述有关投资减免税收的政策并非适应所有投资的经营范围和与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第07-08号法令列出了不能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投资活动和相关产品、服务的清单:(一)被排除的投资活动范围。根据上述法令,归于清单中所列活动(如下文)、承包税系统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小型商贩)、未经商业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已适应了针对其项目的特殊优惠的投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于投资法的其他活动不能享受07-08号法令中的优惠政策。清单主要内容如下:“被排除清单”按照阿尔及利亚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的编号顺序排列如下:(第二章)手工业(第三章)批发业(第四章)零售业(第五章)进口(第六章)服务业:手工面包糕点加工(规模化生产除外)、宿舍提供、餐馆快餐店(连锁除外)、咖啡馆茶馆、冷饮店、肉店、洗衣店、酒吧、自动售货点、送餐外卖、加油站、药店、眼镜店、丧葬、牙医、车库、餐饮设备供应、快递、驾校、货物托运、照相馆、庆典服务、保安公司、网吧、货物包装服务(若主营此业务除外)、印章、报业、公用电话、邮箱管理、房屋中介、外汇兑换、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商务中介、商务代理、汽配维修、美容美发、桑拿澡堂、印染、外国机构代表处等。(二)被排除享受优惠(减免关税、增值税)的产品。根据法令规定,若有关产品不构成投资活动的必需因素,则不能享受进口和购买环节的税收减免(产品清单如下文);除了地产、房产外,购置陈旧的或已存在投资所产出的设备不享受优惠,但通过更新再进口的和国企私有化合同中获得的旧设备(且不在清单中)可享受优惠。有关产品清单如下(产品定义参照国家会计条目,以下数字为会计条目参考号):244(节录)自用运货、载人车辆(砖厂、水泥厂、石料加工场、建筑水利工程及类似项目的自用车辆除外)245不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办公和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设备除外)246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247装备和设施(旅馆、连锁饭店、生活基地、商务办公区域的装备设施除外)25社会福利设施二、税收政策阿尔及利亚税收制度是申报型的。纳税人须自觉地申报、计算、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应纳税种,履行纳税义务。目前,阿国已制订了《直接税和类似税法规》、《营业税法规》、《印花税法规》、《间接税法规》,并在各省区设建省税务局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助纳税人纳税,调解税务纠纷,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隶属于阿尔及利亚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阿税务总局下辖税务法规司、税收征管司、税务纠纷司、信息组织司、资源管理司和审核研究司,此外阿税务总局在阿尔及尔、布利达、奥兰、塞蒂夫、谢里夫、安纳巴、君士坦丁、乌尔格拉和贝沙尔等9个省区设置了地方税务局,分管全国48个省区的税务工作。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主要职能为制定税务法规、明细税种与税率、参与有关税务的各项研究工作、对外商签多双边税务协定、协调国际和国内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收入预算、处理税收纠纷、打击偷漏税、保障各项税务工作有效进行、改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制定税务报告、分析税收形势等。此外,根据1998年有关行政法令,阿政府同时设置了独立于税务总局的税务监管局,对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监督。阿政府在出台的年度财政法中对下一年度的税收进行调整,通过税收杠杆协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推进战略行业和重要地区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内部运作机制。阿尔及利亚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工商营业税、工资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内部消费税、石油税收、注册税、印花税等。征收方法采用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对薪金及利息所得的征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税的征税。1、总收入所得税(ImpôtssurleRevenuGlobal)阿尔及利亚居民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获取的收入,或者阿尔及利亚非居民在阿境内获取的收入,均须按规定缴纳总收入所得税。总收入所得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自然人,亦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总收入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及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等。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款(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按下表税率纳税。总收入所得税税率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纳尔)税率0-600000%60001-18000010%180001-36000020%360001-108000030%1080001-324000035%3240000以上40%对于纳税人获得的储蓄利息等,若利息金额等于或低于20万第纳尔,则须交纳1%的总收入所得税。若利息金额高于20万第纳尔,则须交纳10%的总收入所得税。股息和红利收入按15%征收总收入所得税。单身者月收入低于8000第纳尔,结婚者月收入低于9000第纳尔者免交总收入所得税;单身者可享受10%的所得税减免,结婚者可享受30%。对于在南部沙漠地区(Adrar,Illizi,Tamanrasset,Tindouf)工作的居民,所得税享受50%减免。年收入低于6万第纳尔的自然人以及外国驻阿使团工作人员免缴总收入所得税。驻阿尔及利亚外资公司雇用的外籍管理或技术人员按20%征缴总收入所得税。对从事文学创作或科学研究获得收入的自然人,若其收入低于50万第纳尔,按15%征收所得税,若收入高于50万第纳尔,则按基本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从事艺术品或传统手工业生产的企业十年内免征总收入所得税。2、公司利润税(ImpôtsurlesBénéficesdesSociétés)阿尔及利亚责任有限公司、独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人公司、工商事业机构等资本运作单位以及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公司利润税。公司利润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各类法人实体。阿尔及利亚公司利润税以阿尔及利亚公司的境内及境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所得为征课对象。公司利润是指生产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公司利润税税率表基本利润税25%再投资利润税12.5%特殊收入款项须征缴的利润税债权、存款、保证金等利润所得10%匿名票据或证券等利润所得30%(可减免)未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公司的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利润2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润24%根据阿尔及利亚碳化氢法,对在阿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化的阿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SONATRACH)以及外国石油公司,阿政府征收85%的公司利润税,根据实施区域不同此税率可降低至75%或65%;对在阿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天然气液化、石油与天然气分离的阿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征收38%的公司利润税;阿政府免征上述公司的职业行为税以及增值税。为促进就业增长及地方经济发展,对接受“青年就业基金”扶助的青年创业者三年内免征公司利润税。对隶属于残疾人或老龄人协会的营利性企业免征公司利润税。对从事粮食、干果和椰枣生产的农业企业免征公司利润税。对在山区从事畜牧业经营的企业十年内免征公司利润税。对在伊利奇、廷杜夫、阿德拉和塔曼哈赛特等省区从事非碳化氢领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五年内公司利润税按50%征收。3、职业行为税(Taxesurl'ActivitéProfessionnelle)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提供服务(旅游、饮食、运输、金融、文体、仓储、代理、广告、娱乐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或者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职业行为税。职业行为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服务提供者或者自由职业者。纳税人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本文标题:阿尔及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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