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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4缴付保险费8释义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缴付8.1意外伤害事故1.2投保范围4.2保险费的变更8.2意外伤害1.3如实告知1.4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5投保人解除合同1.5保险期间5.1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2.1保险责任6.1合同效力中止2.2责任免除6.2合同效力终止3申请豁免保险费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保险事故的通知7.1欠款补缴3.2保险费豁免申请权消灭7.2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3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3.4保险费的豁免3.5身体检查3.6持续残疾证明条款目录6-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WP。1.2投保范围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1.3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按比例(见附表二)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1.4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1.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条款正文6-2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见附表一)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更。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发生疾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全额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们只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2责任免除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主合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未遂、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症,但投保时书面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3申请豁免保险费3.1保险事故的通知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3.2保险费豁免申请权的消灭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费豁免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6-33.3申请豁免保险费应提供的材料被保险人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费豁免申请书;2、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豁免保险费,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3.4保险费的豁免我们自收到申请人依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签发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3.5身体检查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3.6持续残疾证明被保险人处于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残疾证明,或到我们指定的医院或机构体检,其费用由我们承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残疾证明或未按我们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被保险人的持续残疾,我们有权停止豁免其应缴的保险费。4缴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和宽限期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4.2保险费的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导致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变更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也相应变更。经我们同意并缴付变更后所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变更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费增加,在保险费变更后9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而导致残疾,我们仍按变更前的原保险费确定豁免金额。5投保人解除合同5.1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2、保险合同;3、最近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6-4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6.1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2、投保人变更主合同为本附加合同不能附加之险种;3、变更后的主合同投保人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投保条件;4、投保人解除合同;5、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欠款补缴申请豁免保险费或办理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或有其它款项未结清的,应先补缴给我们。7.2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超过五十五周岁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应豁免的保险费。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8释义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8.1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8.2意外伤害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6-5附表一残疾程度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6);十手指缺失的(注7);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二十三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四十五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9);十足趾缺失的(注10)。注: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认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6、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7、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8、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9、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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