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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民事行为能力含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合同射幸性合同补偿性合同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条件性合同附和性合同个人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双务性合同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55)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优点缺点不定值保险合同(55)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案例: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分析:(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三、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55)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法和第一危险赔偿法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善意产生的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恶意超额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案例:李某201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案例: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1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1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数量的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形式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受益人相关要求: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受益人的受益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案例: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案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分析:此企业处理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案例:某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
本文标题:三、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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