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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代理词——都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濮阳求彩包装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本人受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委托,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指派,参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与申请人濮阳县求彩包装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事实,庭审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陈述代理意见如下:一、申请人报损的彩钢仓库,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2009年9月28日,申请人为其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及产品、半成品,在被申请人处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时,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濮阳县求彩包装有限公司企业财产综合险投保明细》(简称《投保明细》),在该《投保明细》中明确列明,作为投保标的的厂房为“3、7、8、9、10排车间”;作为投保标的的产品及半成品为“3、7、8、9、10排车间中的产品及半成品”。2009年12月21日,申请人的彩钢仓库因暴雪发生事故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查勘现场时,向被申请人绘制了一份《厂区建筑物示意图》(简称《示意图》),在该《示意图》上可以清晰的看出,彩钢仓库与所邻车间泾渭分明,虽然该仓库倚7、8、9、10排车间西墙而建,但却是独立于7、8、9、10排车间的建筑物,其从位置、架构与功能上而言都不属于任何一排车间。很明显,参照《示意图》对比《投保明细》,彩钢仓库并不在投保标的之列,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未就彩钢仓库进行投保,彩钢仓库不属于本案中的保险标的。二、事故损失及事故原因。1、事故的损失申请人的彩钢仓库及仓库中的产品、半成品,因雪灾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47010.28元,而非申请人诉称的180345.5元。申请人依据河南远东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简称《报告书》),诉称其损失数额为180345.5元。被申请人认为,该《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事故损失的依据,理由如下:(1)《报告书》所依据的法规、操作规程及评估标准错误。从《报告书》第3页“法规依据”部分可以看出,该《报告书》出具的法规依据,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其企业资产性质并非是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对本案民营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这显然是错误的。(2)180345.5元系申请人受损资产的价值,而非损失。《报告书》在第1页“评估目的”部分述明,评估目的为,“为核定损失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第5页“评估结论”部分述明,“濮阳县求彩包装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80345.5元”。由上述《报告书》内容可见,180345.5元仅为受损资产的价值,而非受损资产的损失数额,最终的资产损失数额要另行核定。雪灾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随即委托河南神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公估公司)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问题进行公估。09年11月16日、12月7日、12月31日,被申请人、公估公司先后三次在申请人厂方代表人员的陪同下对事故现场损失情况进行勘验、拍照和记录,取得了事故损失的第一手资料,厂方代表也在相关损失核定记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事故损失的确认是真实的、客观的。被申请人认为,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公估,获得了被申请人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签章同意,其工作过程和工作程序也受到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见证与监督。可以看出,公估公司的公估工作是科学和严谨的,《公估报告》的内容是客观、合法的,因此应当以《公估报告》作为认定事故损失的唯一依据。2、事故的原因综观事故的发生,演变,我们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重要因素:(1)申请人的彩钢仓库不符合承重标准。(2)申请人在雪停后未及时对积雪进行清理,以及在积雪融化后,未对库内产品、半成品采取必要的防水和施救措施。首先,《公估报告》第9页在“事故原因分析”部分述明,“被保险人仓库损坏的原因是降雪过多,再加该仓库本身存在缺陷(一是该仓库主梁跨度过大(28米),设置的立柱规格(立柱直径15厘米)不能满足该跨度的需要;二是檩条规格较小,为6*0.1*0.5的C型钢,其稳定性得不到保证(檩条弯扭变形))造成的。库内产品、半成品的损失主要是被保险人未及时清理房顶积雪,积雪融化后,雪水从房顶漏入仓库造成的。”其次,从庭审双方提交证据中部分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到,在积雪融化,雪水开始往库内渗漏后,申请人本可以及时采取一些简单的施救措施来避免损失(如清理库顶积雪,将库品盖塑料薄膜或将库品移库等),但申请人只是零星的放置了几个塑料桶来处置漏水,很明显,正是因为申请人的消极、不作为,才使事故的损失扩大和加重。三、被申请人对事故现场的查勘并非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之所以未及时作出理赔或拒赔决定是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申请人报险后,被申请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受专业技能所限,被申请人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河南神舟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原因、损失等问题进行评估。公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于09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事故鉴定客户告知书,并于12月21日又向申请人送达了客户通知书一份,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以确保《公估报告》的缜密性、科学性和客观性。但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一直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虽经公估公司及被申请人反复催促,申请人也不予理睬(彼时申请人已另行委托了远东资产评估公司),导致公估公司一直未能向被申请人出具公估报告。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无论是理赔和拒赔,均要经过相应的工作程序以及严格的审批。本案中,《公估报告》是证明事故有关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在未拿到《公估报告》以前,被申请人就无法继续理赔流程,也无法为申请人出具拒赔通知书,这既是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也是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出具拒赔通知书的原因。《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条款》第十六条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由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有及时核损和理赔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申请人首先要提供必要的资料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如果因为申请人未能履行前述法律义务,而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核损和理赔,那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综上,彩钢仓库及库内产品、半成品并非本案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做出拒赔决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故,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致郑州仲裁委员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2010年5月10日
本文标题:代理词——都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濮阳求彩包装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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