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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上)InsuranceContracts第三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理论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法律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射倖(幸)性附合与约定并存性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诚信性保障性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定值保险合同的特点: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合同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如字画、古玩或货物运输的标的物;该合同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特点:通常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产生足额保险;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则产生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缔结时,保险人是针对投保人所保险的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意承担承保义务,即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显然,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人开始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前提条件。给付性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因为人身不可能以金钱进行计算,故而亦不可能发生对人身的直接补偿问题。因此,大凡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具体需要及交付保险金的能力约定一个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事先约定的保险金的义务。为此,学说上又将其称为“定额保险合同”。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分类。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则有利于保险人。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复杂。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常是仓储性企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Open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特点:在预约保单中,只事先载明保险、承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结算办法、每张保单或一个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而不规定财产的具体保险金额,而由被保险人按期将财产价值报告保险人,在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所保财产由保险人自动承保。这种保单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财产经常变动时须办理批改手续的麻烦。按预约保单的约定,在货物发运时,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对所有的货运发出起运通知书,保险人据此分别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在预约保险范围内由保险人自动承保。这种保单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财产经常变动时须办理批改手续的麻烦。预约保险单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运用较广泛。四、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Form)2.保险单(InsurancePolicy)3.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4.暂保单(BindingSlip)5.批单(Endorsement)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若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直接签章承保,则投保单便是保险合同;若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经核保,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合同,则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案例保险人递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003年8月20日,某寿险公司代理人到赵某家向赵某介绍定期健康险产品,出示该险种的客户说明书和投保单。因为赵某的父亲前段时间生病住院,花了一大笔的医疗费;赵某自己有20年的吸烟史,为了给自己买个放心,也为家里买个保障,赵某接受了建议,填写了投保单。8月23日凌晨2:00,赵某由于急性阑尾炎住进了医院。就在这一天上午9:00,保险公司发出了费率调整通知书:由于赵某的吸烟史,赵某的保险费率应提高2%。赵某认为他已经填写了投保单,即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保险合同就应该成立,保险公司的通知单是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因此赵某拒绝缴纳提高的保费,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住院费用。保险人递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本案的关键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投保单是否是要约。这里要分为两步:第一步,保险人将空白的投保单发放给投保人的行为,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即邀请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第二步,投保人如实填写了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这个过程才是投保人的要约。因此,本案中,赵某填写投保单并提交,是发出要约的过程,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提高保费,这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时的投保人赵某是受要约人。因此,赵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还只是协商期间,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赵某的住院费用。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正面是表格方式,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详细说明。背面是保险条款,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情况:(1)团体保险;(2)汽车保险业务;(3)货物运输险每一笔货物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投保。暂保单一般有效期为30天,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自动失效。适用情况:(1)保险代理人未办妥保险单手续前,出立暂保单;(2)保险分公司需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前出立暂保单;(3)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还有一些条件未谈妥前出立暂保单;(4)出口贸易结汇时。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双方均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适用情况:(1)对已印好的标准保险单作部分修改;(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第二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2.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9条定义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凡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我国目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具备条件:(1)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权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理论定义):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法定定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案例:保险金如何分配?袁某为一高科技公司工程师,公司为其投保长寿还本保险,保额3.5万元,又为其进行的一项水泥技术实验项目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袁某在水泥实验中遇意外事故死亡,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小组确定袁某意外死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付。保险金额达几十万元,由谁领取,如何分配?在袁某所在公司与家人之间引发争议。(1)袁某是由公司出资投保,如果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应该是公司领取保险金。而袁某的家人,按国家人事部门政策规定,因公死亡抚恤金不到一万元。(2)如果是袁某家人领取,由谁领取,如何分配?袁某有妻子和母亲,还有一个哥哥,未有子女。另外,公司为袁某投保时,由于缺乏保险意识,只征得袁某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案例:保险金如何分配?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出资为袁某投保,可视为对袁某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购买保险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公司不能因他人的死亡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应由袁某家人领取,并视作遗产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袁的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袁的父母亲,袁的哥哥不属于继承人范围。袁某的死因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应足额给付。鉴于以上事实,保险公司决定,向袁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给付人民币23.5万元。(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3.保险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1.保险代理人(1)
本文标题:保险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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