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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中)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技术性较高,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的。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要求要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如资料不实对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保险具有射幸性,若投保人以不诚实的手段投保和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将无法经营。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告知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后者。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重大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解释。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告知。这些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投保人告知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等。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允诺。根据保证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性质不同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2)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弃权禁止反言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有:(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案例:“风险程度增加”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案例:“风险程度增加”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启示】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增加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正确履行了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就避免了保险合同因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可能。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PrinciplesofInsurableInterest)2、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1)有效防止赌博(toPreventGambling)(2)减少道德风险(toReducemoralHazard)(3)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toMeasuretheLoss)2、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的一定时期的利益。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前规定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人身保险利益案例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人身保险利益案例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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