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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与处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学习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基本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在法律上具有约束里力的一种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时间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作为一般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A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B保险合同必须合法C作为特殊经济合同,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征承诺性合同要式合同个人性合同射幸合同保障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有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附和性合同(特约保险除外)二、保险合主同的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参加人,指对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直接关系人•保险合同的间接关系人•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等)•投保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
2、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权益;负缴纳保费的义务)•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仅适用寿险)•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两种观点:保险标的可保权益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二)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账面价值或实际价值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最高限额或法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障需要和交费能力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性用及保证的额度(三)保险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用=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四)保险责任和免责(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开始例如:某企业投保财产火险,投保期限到2005年9月20日24时结束,9月20日22时企业发生火灾,问保险人是否应负保险责任?如果保险期限于9月21日0时开始生效,二9月20日23时企业发生火灾,烧至9月21日9时才被扑灭,问保险人是否负责?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规定方式:自然时间期限(常以年为计算单位)行为时间期限(常以保险标的运动过程为计算单位,如“仓至仓”、“门到门”工程时间等)(六)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财产保险:。
3、•人身保险a)定值保险:按保险金额十足赔偿b)不定值保险:第一风险赔偿方式赔偿;比例责任赔偿方式赔偿;其他赔偿方式赔偿a)养老保险:按约定金额给付b)意外伤害保险:按伤残程度和约定金额陪c)医疗保险: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准,在约定金额内赔d)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责任限额(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八)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按合同保障的风险分类二、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二)按合同保障程度分类•特约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报告式合同例如:某仓库仓储货物保险,期限一年,最高责任30万,预收保费500元,每月向保险公司报告仓储货物实际价值是:第一月:20万;第二月:15万;第三月发生火灾损失:25万。保险公司赔25万•预约保险合同损失程度=保险标的损失当时完好市价(实际价值)保险标的受损后残值(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完好市价(实际价值)(三)按补偿价值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例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货物投保金额120万元,出险时被保险货物完好市价为110万元,残值为22万元,则:损失程度补偿赔偿金额=(110-22)/110X100%=。
4、80%=120X80%=96(万元)•不定值保险合同–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足额保险,足额赔偿–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以保险金额为限度赔偿超额保险,以保险价值为限度赔偿ABC保险标的保险金额2万元2万元2万元核定保险价值2万元1.5万元2.5万元损失赔偿金额2万元1.5万元2万元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差额00.5-0.5无效被保险人自保例如(四)按保险合同性质分类各类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三、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批单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条件:明确表示有订约愿望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失效: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被及时承诺要约人或被要约死亡或法人解体•承诺•条件:无条件、毫无保留的同意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法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要保–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①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合法②保险合同主体合意③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④保险合同形式必须合法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即时承诺•限期承诺保险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前—。
5、—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人承担责任合同成立即生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按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法交费保费交费方式:财产保险——一次缴纳人身保险——一次缴纳、分期缴纳•违反缴纳保费义务的法律后果:1.未按时缴纳,合同不生效2.财产保险中,可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也可终止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中,超过一定期限,合同自动终止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①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可请求投保人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②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1、赔偿或给付金额产险:以实际损失定,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人身险:以约定保险金额确定施救费用:为责任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原则上以现金赔付为主产险:重建、修理以恢复原状伤害、健康险:医疗费用支出工程险:重置、修理等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无效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法定无效自始无效全部无效失效2、合同解除•当事。
6、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条件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必须存在解除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有效期内行使合同解除形式•法定解除: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行使;保险责任开始后行使解除权有两种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99.08.012000.05.2001.07.31收取保费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费99.08.0199.08.012000.05.99.08.012000.05.99.08.012000.05.99.08.012001.07.312000.05.99.08.01收取保费2001.07.312000.05.99.08.01提出解除合同收取保费2001.07.312000.05.99.08.01退还保费提出解除合同收取保费2001.07.312000.05.99.08.01退还保费提出解除合同收取保费2001.07.312000.05.99.08.01——对人身保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退还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分期付。
7、款中,超过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中止满2年意定解除(协议终止)(四)保险合同条款变更的形式•手写批注打字批注•打字批注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旁注的附加正文的附加•未修改部分以原保险内容为准合同终止违约失效解除履行期限届满四、保险合同的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与处理一、保险合同争议及其产生•保险人违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保险合同规定欠明确•保险标的损失、伤害原因复杂等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因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先于先加批注的原则补充解释原则三、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协商解决调节仲裁诉讼#复习思考题#1.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哪些异同点?2.怎样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3.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有何实际意义?4.怎样才能保证“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本文标题:保险学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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