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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理论篇风险与保险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2第三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本章教学目的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了解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掌握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4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5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是在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其概念关系到对保险本质的反映。6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7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投保人。10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充当投保人。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如在共同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人。保险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保险合同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因而被国家承认和保护。如果一份合同的目的违背公共利益,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8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91、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被保险人只得到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的货币补偿。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确定的,只是存在给付时间不同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103、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赔偿,补偿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否则,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可能故意犯罪,引发道德风险。4、条件性: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虽然保险人没有强迫投保人这样做,但是投保人如果不这样做,可能就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115、附和性:附和性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协商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附和性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保险人根据标的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对不同险种分别拟定若干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6、个人性: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12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划分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划分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层次划分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性质划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按保险金额标示的方式划分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预约保险合同13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和无形财产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属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合同属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合同、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14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由双方自愿确定,其有可能高于或低于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完好实际价值。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在确定保险价值上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双方约定的价值不相符合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实际生活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当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15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给付性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的许多险种均属定额保险,特别是寿险。16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划分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又称特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多种指定风险的保险合同。其中,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综合风险保险合同。在实践中综合风险保险合同居多,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已日趋减少。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例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切外来原因所至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7按风险转嫁层次划分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被保险人。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合同,主要是指这类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再保险人,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保险人。18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性质划分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个人或单一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以单个保险合同居多。综合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是将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集合在一起,而对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性质不一定类似的众多的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例如,大多数投保人都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或单个的财产如一栋房屋、一辆汽车等投保。例如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的团体保险合同。在集合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19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有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另一方违背合同取消合同的权利的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20按保险金额标示的方式划分特定式合同流动式合同总括式合同预约保险合同特定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每项财产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总括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受损财产是哪一项或哪一类,在总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流动式合同,也称报告式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流动资产的保险。它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预约保险合同,订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结算等。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笔保险,及时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保险人对投保人每一书面申报,均作为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有权查对申报内容,如有遗漏,投保人必须申报。根据需要,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对申报的每一笔保险出具单独的保险单。21三、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的。2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按照民法规定,主体是指拥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关系人。2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24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一方。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我国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在英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存在个人形式的保险人,这是唯一的例外。保险人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其次,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再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25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保险法》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首先,要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次,须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6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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