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6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01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1-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管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和管制单位技术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检查员权益,制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2-第三章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5-第四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7-第五章检查的实施.......................................................................-8-第一节执照技能检查...........................................................-8-第二节管制单位技术检查...................................................-9-第七章附则.................................................................................-10-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申请表.........................-11--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管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管理和管制单位技术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检查员权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的管理。检查员是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管制执照技能检查和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制执照技能检查是指检查员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管制执照技能考核、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和复职检查考核。管制单位技术检查是为了提高管制单位运行水平,提出改进管制工作的建议措施,而对管制单位的运行程序、设施配备、管制人员等技术情况进行的检查。针对管制单位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内-2-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委任检查员并对检查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员聘任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第四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管制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第五条检查员分为飞行服务检查员、机场管制检查员、进近管制检查员、区域管制检查员、运行监控检查员和主任管制检查员等6个类别。主任管制检查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有类别的管制检查,其他检查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相应类别的管制检查。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相应类别签注、注册有效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主任管制检查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者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管制业务管理部门持照工作的人员;-3-(二)有5年以上的空中交通管制实际工作岗位经验;(三)近3年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征候以上的事件;(四)掌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空中交通服务标准、程序、方法和建议措施;(五)工作细致、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六)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水平较高,工作熟练,操作规范,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办法;(七)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达到民航局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英语等级;(八)完成了检查员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第七条检查员的申请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检查员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管制单位提出申请,管制单位按照比例要求提名推荐,填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申请表》(具体见附件一),报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提名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管制单位管制员人数的4%,管制员人数不足25人的,推荐1人;(二)地区空管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技能水平进行考核。根据本地区持各类执照管制员的比例、申请人执照类别、申请人考核情况和地点分布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民航局空管局,并抄送给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地区管制员人数的3%;-4-(三)民航局空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应当组织聘任前业务培训并考核;(四)对于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由民航局空管局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五)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拟聘任人员所属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提出聘任的意见,报民航局批准。第八条地区空管局管制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民航局空管局管制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九条民航局向聘任的检查员颁发证书或者证件。第十条检查员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选拔和择优聘任的原则,从管制一线业务骨干、管制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管制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员。第十一条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每届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完成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民航局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提前制定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5-第十二条检查员跨地区调动工作的,接收的管制单位应当将情况通报地区空管局和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第十三条检查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二)检查员所持管制员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三)检查员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四)连续1年以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检查员工作;(五)年度检查员工作评价为不称职;(六)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以上事件。第十四条发生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参照第七条申请程序,报民航局作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在此期间检查员权利暂停行使。第十五条管制员任职检查员的经历情况应当及时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第十六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与任务需要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得到落实。第三章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服从和执行管制执照技能检查和管制单位技术检查工作安排,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管制检查工作;-6-(三)主持管制执照技能考核;(四)参加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五)参加管制员复职检查;(六)按要求参加管制单位技术检查;(七)按要求参与事件调查等工作。第十八条检查员的工作准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检查任务;(二)廉洁自律,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三)遵守保密规定;(四)尊重受检查人;(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管制检查;(六)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检查结果,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九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三)优先评定管制员技术等级;(四)申请终止聘任;(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技术检查报告。第二十条检查员每年应当至少履行1次检查职责。地区管理局或者地区空管局每年应当安排检查员至少执行1次检查任务。-7-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履行各项检查职责。每次检查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二条检查员在任职前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空管局每年应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员至少进行1次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经验交流或者专题研讨,并记录情况。地区空管局每年应当将学习、交流、研讨的计划和情况报民航局空管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应当了解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工作的情况,根据本年度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和培训的情况及接受检查单位的意见,组织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考评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第二十五条对于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检查员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民航局终止聘任。第二十六条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考评情况应当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8-第五章检查的实施第一节执照技能检查第二十七条管制执照技能检查分为执照技能考核、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和复职检查考核。执照技能考核是对申请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及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完成空中交通管制任务、达到何种技能水平、能否取得相应执照签注。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是指在执照注册检查中对持照的管制员保持应有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决定能否进行年度注册的检查考核。复职检查考核是指对于离开管制工作岗位180天以上的管制员,在其完成熟练培训后准备回到管制工作岗位前进行的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执照技能检查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地区管理局组织技能检查前,应当将使用检查员的计划通知地区空管局或者检查员所在单位,其中执照技能考核和执照注册中的技能考核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复职检查考核应当至少提前15天通知。第二十九条执照技能考核和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的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第三十条申请复职的管制员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9-位培训管理规则》完成熟练培训后,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复职考核申请。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其的复职检查考核。第三十一条复职检查可采用笔试、口试、模拟机或者岗位考核的形式。复职检查的内容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中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第二节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第三十二条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由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制定全国管制单位技术检查计划,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管制单位技术检查计划。涉及非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所属管制单位的技术检查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检查时间。管制单位技术检查至少2年进行1次。检查计划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被检查单位。第三十三条技术检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检查项目和检查人员组成等。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计划后应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和物品并开放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36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