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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1/13山西省甲型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年试行第一版)为进一步加强甲型流感防控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甲型流感病例的发现、诊断、报告、救治、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的搜索、转运、医学观察场所的确定和医学观察的实施等工作程序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部《甲型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下称《监测方案》)、《甲型流感诊疗方案(年试行版第一版)》(下称《诊疗方案》)、《甲型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甲型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甲型流感预防干预措施应用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方案指南,特制定本方案。一、甲型流感病例监测与发现(一)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监测方案》,负责实施对就医人员甲型流感监测工作,各流感哨点监测医院负责季节性流感的监测工作,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出旅游人员的信息,及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有甲型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病例密切接触的人员,并建立联系机制,劝其减少外出活动,减少与其家人和亲属的接触,实施自我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有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2/13(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香港返并航班所有人员(包括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体温筛查,健康询问,个人信息登记,及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病例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三)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火车站、汽车站、乘坐交通工具等人员的甲型流感病例监测工作,对出入站旅客实施体温监测,及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四)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流感监测工作,实行晨检制度和学生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甲型流感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二、疑似病例的报告(一)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甲型流感疑似病例后,立即按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并于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同时寄送出3/13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要每日及时对网络直报数据审核、查重。对发现的甲型流感病例应立即与报告单位进一步核对;信息属实,则于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由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导致的重卡,报告单位或当地县级疾控机构保留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作删除标记;由不同报告单位共同报告导致的重卡,由病人常住地县级疾控机构保留由定点医院上传的报告卡,其余卡片作删除标记。医疗机构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甲型流感会自动推送到《甲型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各专病管理部门负责将该病例纳入专病管理,并负责病例的调查、核实、订正。(二)相关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及时通报卫生、交通、运输、公安、人事、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详参晋检卫〔〕号文件)。.铁路、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二等以上车站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就近停靠二等以上车站负责人,由该站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4/13报告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防控领导协调组和市卫生局,并做好收治患者的准备工作。.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特别是外教、留学生等外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安排疾控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疾控机构将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防控领导协调组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做好收治患者的准备工作。三、病例的转运(一)转运程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甲型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机构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铁路、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告的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由当地5/13接报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机构将患者送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判定需要转运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机构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人员的转运工作,参晋检卫〔〕号文件要求执行。(二)技术要求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采取洗消措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医疗机构和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医务人员、司机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非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保持密闭状态,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转运甲型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必须返回急救机构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四、流行病学调查6/13(一)对乘坐航空器的,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落实(详参晋检卫〔〕号文件)。(二)对乘坐火车、汽车的,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承运人员检测旅客体温,询问病史,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情况,连同患者一并交就近停靠二等以上车站负责人;同时对同车厢旅客进行登记、告知和宣传解释、落实消毒措施。该站负责人要将流调情况立即报告铁路疾控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将患者及其流调情况一并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甲型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后,当地疾控机构应立即派出流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首先向医护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机构已掌握的信息,并提出需补充的信息。通过电话或医护人员间接进行调查,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病例,以节约防护资源,减少疾病传播风险。流调人员在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及数据录入,及时核实重点信息,特别是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可能导致疫情传播的关键线索,如所乘航班、车次、座位等,结果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防控领导协调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疾控处。随着病例救治过程的发展,流调人员应每日收集实验室和影7/13像学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不断完善个案调查表的内容,撰写进程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逐级上报。上报信息的命名方法为:患者名定点医院名称本患者信息序号。进程报告要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逐级报至省卫生厅疾控处。甲型流感病例个案现场调查参照《甲型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执行。五、采样和实验室检测(一)网络实验室的确定。目前,确定省疾控中心实验室为全省唯一甲型流感检测网络实验室。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立即进行标本登记与检测。(二)病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发现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人员,不能排除甲型流感患者的报告,立即启动采样程序。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密切配合疾控机构,采集患者早期血清和鼻咽拭子标本,电话通知省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并立即起运。确诊病例出院前的标本采集与检测程序同疑似病例。采样人员负责采集、运送恢复期血清(早期血清采集后-周)至省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三)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反馈初步检测结果:网络实验室于收到标本后小时内,向省卫生厅疾控处及送样疾控机构报告、反馈。当地疾控机构将反馈信息8/13及时转定点医院。正式检测结果:网络实验室于收到标本后小时内,将书面正式报告报省卫生厅疾控处,并抄送送样疾控机构。当地疾控机构将反馈信息及时转定点医院。(四)采集鼻咽拭子标本所用保存液、咽拭子暂由省疾控中心逐级下发。(五)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六、甲型流感病例的诊断(一)甲型流感疑似病例的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后,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严格按照《诊疗方案》由本院专家组做出甲型流感疑似病例的诊断,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诊断。(二)首例甲型流感病例的诊断。省内首例甲型流感确诊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等证据进行诊断。(三)首例后甲型流感病例的诊断。首例后出现的甲型流感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后,定点医院甲型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院相关病例的诊断工作。专家组依据《诊疗方案》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病例是否为确诊病例。七、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一)医学观察场所的确定.各级人民政府防控领导协调组负责指定密切接触者集中医9/13学观察场所,调配用于转运密切接触者的大型客车,并储备医学观察所需防护、消毒等物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尽可能远离人口稠密区域,有良好的食宿条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期间须保证单人单间。(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转运.承运工具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参照卫生部《甲型流感防控措施技术方案》、《甲型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判定,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其飞机座位前后排、同船舱、同车厢人员(包括为其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承运工具密切接触者的转运。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火车、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检疫工作。如在航班、火车、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内发现有来自或日内到过有疫情国家和地区及与甲型流感病例密切接触,且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立即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登记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行程目的地。并将信息通知其目的地车站负责人,由车站负责人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密切接触者在其目的地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视情况如需要实施整车厢集中医学观察,交通部门负责调配大型客车将密切接触者运送至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由疾控10/13机构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转运过程中的临时交通管制和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的保卫工作。.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的甲型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对于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其密切接触者范围由当地疾控机构根据卫生部《甲型流感防控措施技术方案》及《甲型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结合流调结
本文标题:山西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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