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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工作现状的思考检察信息技术工作是检察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对于检察机关有力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曹建明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强调:“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党和国家事业包括检察事业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坚实的科学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然而,基层检察院信息技术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在此,笔者就基层检察信息技术工作现状作以剖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一、基层检察院信息技术现状1、信息技术部门的现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在这种使命的支配下,各种与法律监督有关的部门成为检察机关的重点部门,如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即我们所说的业务部门。而作为技术保障的检察技术部门,则被视为非业务部门。据了解,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没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将专门的技术人员放置在办公室或者政工科,更甚至有些院连专门的技术人员也没有,随便找个干警兼职代劳。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工作,很难作出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很难调动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很难得心应手的谋划和落实信息化建设,也很难适应当前检察业务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要求。2、信息技术人员的现状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比较繁重,大多数基层院只有一名检察技术人员,承担着网络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和运维,技术设备维护、机要通道、视频会议、同步录音录像、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摄影录像等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长期以来由于专业技术职称不被检察机关承认,职务上难以提升,待遇上难以提高,加上随之而来的司法改革,检察技术人员只能花精力在法律职称的评定上,有的要求从事其它业务工作,到其它检察业务部门去发展,导致技术人员的流失、培训成本的浪费,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的发展。3、信息技术工作的现状目前的检察信息技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支撑。而基层院技术门类单一,仅仅只能提供技术保障,缺少与检察业务工作联系紧密的如法医、司法会计、文痕、电子数据取证等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才。另外,基层院干警更新率低,年龄结构老化,电子设备和信息化技术生疏,因而缺乏积极主动性地用检察信息技术去开展工作。还有个别基层院领导对于科技强检和运用技术手段办案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是大城市、上级院的事,认为科技设施、设备投入大,买不起,平时办案少,技术检案也很少,会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致使依靠科技手段办案和检察技术业务的开展、提升受到束缚。二、解决的对策1、加强领导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关键。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增大,而队伍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只有将信息技术运用到检察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办案管理等过程中,才能保证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基层检察院要切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自觉地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等方面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与党组成员一道,充分发挥全院干警智慧,认真分析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群策群力,拿出克服困难的具体方法,才能把信息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2、人才开发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具体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抓引进技术人才,积极争取政策,“筑巢引凤”,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抓人才培训,加大在职人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实际应用出发,努力提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通过“传、帮、带”,使全院干警都能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应用软件等信息技术。3、资源整合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基于自身的条件和业务开展的限制都没有检察技术部门,更无文检、视听、法医、司法会计等业务。所以基层院必须首先设立技术部门,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总结出一套完善的检察技术管理规范制度与对内培训制度。然后,以市院为大单位,建立“技术鉴定中心”,各基层院分别发展和提高自己的优势门类,每个基层院可以选择一至二个已有优势的门类把它做成自己的一个技术品牌,在需要技术保障时,市院技术处作为指挥协调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技术骨干,逐步实现检察技术的一体化,为侦查破案和证据的固定提供保障,形成优势互补、集办案与实战训练为一体的大技术格局。4、优化结构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检察信息技术工作是以检察业务工作为基础来开展的,检察业务工作有的是以检察技术工作为平台来支持的。因此,检察业务工作(尤其是自侦一线的工作)与检察技术工作是否紧密结合、智能办案和技术办案是否紧密结合,直接影响侦查破案的水平和发展。结合基层院的工作实际,可以把技术力量与业务力量进行优化组合,将不需要作出技术鉴定的检察技术其它门类调整到反贪、渎检办案一线去,如照像、摄像、录音等,由自侦部门自己掌握这些技术力量和手段的使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类似格局,应鼓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方面可以让技术手段更方便、更快捷地为侦查办案服务,另一方面也为技术人员减少一定的工作量,使他们专心做好核心技术业务。
本文标题: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工作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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