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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2012年7月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2.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部规章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总结、借鉴了卫生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的经验,同时充分吸收了有关专家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这部规章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为我们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学习好、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对我们当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管理的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3.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3.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总体要求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如何确定建设项目可能或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来确定。3.评价工作应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进行。4.预评价报告可以以报告书或报告表两种形式编制。5.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5.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1.申请与受理(1)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2.审核与批复(1)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2)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依据的主要标准有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对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设计的依据;建设项目概述;建设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1)申请与受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设计专篇和相关资料。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2)审查与批复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评价单位应参照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的防护设施的竣工备案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需要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验收总结等相关文件、资料。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3.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1.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控评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3.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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