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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车经营承包合同甲方:乙方: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承包标的和运输标的1、乙方所承包的搅拌车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发动机底盘型号数量备注乙方租赁的车辆数量为辆,车号分别为: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运输货物标的为混凝土第二条承包期限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费用承担租赁期间内,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驾驶员工资、第2-4年的交强险、车辆年检费用、办理牌照费、办理运营证费用等所有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偿的除外)。第四条特别约定1、上述车辆,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投保。2、上述车辆,在承包期限内进行维修、保养的,应统一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第五条运输费用1、运输费用按货运单趟计算。支付金额为单程运距20公里内(含20公里,来回程即40公里)人民币19元/m3,单程运距超过20公里的,按照每5.5元/公里/辆的价格按来回程距离计算超出部分运价。2、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每辆搅拌车的运输业务量在48个月内累计达到96000立方米。每6个月结算一次保底方量。如6个月中甲方提供的累计运输业务量未达到12000立方米,甲方按照9元/方的价格就所差运输量在次月20日费用结算时给予乙方一次性补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其实际运输量未达到12000立方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结算时乙方实际运输量超过12000立方米,而前次结算时乙方因运输量不足享受过保底方量补贴,则超额部分优先以9元/方的价格抵扣之前的保底方量补贴。3、如合同期内乙方每辆搅拌车实际运输方量超过96000立方米,则超额部分甲方应按照22元/方的价格向乙方结算。第六条运输费用支付方式1、运输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次月10日向甲方提供送货单供甲方对账,甲方应在次月20日前与乙方结账。如乙方未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送货单,甲方可将结算日推迟至下月。2、乙方在结账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油票、修理费发票、劳务费发票,如乙方不提供相应发票,则甲方可不结账。第七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的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平、公正、合理的为乙方组织货物配载。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通知,组织乙方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评比等活动。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5、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运输。6、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正常运输,不得无理干涉。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服务规范、在运输车辆上统一标示或广告。(甲方制定的统一服务规范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义务保证统一服务规范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8、甲方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权决定对运输货物投保货物损失险。甲方有义务选择服务质量优良、保险费用适中、理赔迅捷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书面通知乙方。9、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收取标准。甲方有义务保证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收取标准不低于同地区、同行业的费用标准。10、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变更路线,乙方必须配合。第八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2、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3、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4、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容整洁。甲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5、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6、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代为清洁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并承担因迟延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不得将车辆交给第三者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8、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9、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10、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11、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1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指令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1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义务。14、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驾驶员工资、车辆保险费及车辆违章处罚等所有费用。15、如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6、如乙方车辆发生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货物损失,或人身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7、乙方驾驶员遭受任何损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除甲方有过错除外。18、如因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收到索赔,甲方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主管部门的处理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5万元/辆)。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二、下列情况下,由甲方向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1、在货源紧张时,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调配货运的三、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1万元/辆),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1、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2、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统一服务规范的3、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其他实际经济损失:1、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2、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3、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的4、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五、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承包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六、其他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病流行、国家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并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下列情形,本合同可变更或终止:1、甲方破产、解散或运营权证作废。2、乙方破产、解散或运营权证作废。3、合同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签。4、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第十一条保证金条款合同签订3天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万元(2万元/辆),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返还保证金。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如皋)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得知甲方客户资料、货运单价、货物品种、运输终端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商业秘密。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搅拌车经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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