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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瓶联合经营合同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工作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作用,搞好料瓶回收和供应工作,支援“四化”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联合经营单位:物资回收公司(料瓶商店)称(甲方)路街道办事处称(乙方)第二条联合经营企业名称:市物资回收公司路料瓶联合经营店第三条组织领导:甲方出三名,乙方出十名(各街道办事处出二名)组成联营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付主任若干名,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联营店实行领导和监督。2.决定联营店正、付经理及主要人员的选配和调整。3.研究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4.联营店的正、付经理均由乙方担任。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甲方:1.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提供料瓶专项经营的流动资金。2.掌握经营政策和价格政策。3.进行日常业务辅导。乙方:1.全面负责回收网点,存放货场和各种加工运输工具的安排。2.合理调整和使用人员。3.组织好日常购销业务工作。第五条经营范围:1.旧料瓶。碎玻璃。2.有权接收规定划区内代购点和自营户的收购业务。3.有权经营××××地区的购销业务。4.经过批准,有权与省内外开展旧料瓶的经营业务。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生效。第六条价格权限:1.联营企业成立物价评议小组,在市物资回收公司物价科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收购价,交换价,销售价。3.在执行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联营店可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地区差价,有权在不超过10%的浮动范围内,自行调整价格。4.在××××地区开展业务,应服从当地价格管理,不得采取高价吸引开展业务。5.市区不得采取违犯统一价格的手段,吸引代购点和自营户的回收业务。第七条财务管理1.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2.按照上级规定,按月、季度编报进,销,费用,利润,计划,报有关领导部门。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国家财税部门规定,支付各项费用。4.帐目清楚,核算准确。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报工作情况资料。第八条人员及盈亏分配:1.联营店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定员。如业务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时,必须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从待业青年中挑选。2.甲方派驻联营店的辅导员,其工资和一切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派驻人员,不得从联营店索取额外利益。3.联营店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月工资不得超出50元,要根据任务轻重,贡献大小,确定合理差距。4.联营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工作情况需要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执行。5.联营店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发生意外工伤,联营店要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联营企业委员会研究经上级批准,做一次性处理。费用从利润中按三、七比例甲乙分担。6.联营店实行每月结算一次,经营利润所获纯利,采取按季统算的办法,实行三、七分成,即乙方分七成,甲方分三成,利润分成后,双方各自按上级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上交。如因形式变化及政策性原因发生正当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分成比例分担。联营店只负责与日常经营商品有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管理委员会核定的行政办公费用。如果发现任意扩大开支、乱摊费用的时候,除按规定扣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8.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发生违犯市场管理和价格政策所造成的损失,由从事经营方和直接负责人负责,不能从费用中列支。9.联营企业只负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企业从事经营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其他奖金和报酬均由乙方自行从分得的利润中解决,不列联营企业费用支出。10.联营店在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联营企业负责。第九条甲乙双方联营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双方都同意继续联营,须另立联营合同,或延期执行原合同条款。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两个月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双方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可报请签证机关裁决。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经双方上级批准和合同管理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并按规定办理工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企业终止联营后,库存商品均按帐目数量,金额,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交有关部门备查。甲方代表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乙方代表人主管部门负责人
本文标题:料瓶联合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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