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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重点法条提示:•《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技术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一般说来,技术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一)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二)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三)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四)技术合同当事人具有广泛性,但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五)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没有统一标准•二、技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23条确认了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三、技术合同的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四、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一)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和行使•(二)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和行使•(三)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奖励的权利•《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五、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了技术合同的特有无效条件,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重点法条提示:•《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二)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三、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一)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重点法条提示:•《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界限和活动领域。这类限制主要包括:•(一)期间范围。•(二)使用地区范围。•(三)实施方式的范围。•三、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一)一般效力•(二)特别效力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重点法条提示:•《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一、技术咨询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性劳务成果•2、技术咨询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1、委托人的义务•2、受托人的义务•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2、技术服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1、委托人的义务•2、受托人的义务•三、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小结:•本章论述了技术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学习的重点是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知识,尤其应当把握技术开发合同成果的权属问题。在学习中应当理论联系实践,以加深对本章知识的理解。
本文标题: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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