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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保险合同引例一•前几年某日,苏某为自己投保了1份20年期的寿险,保额20万元,指定儿子(苏甲)为受益人。投保3年后某日,苏某夫妇因一场意外车祸双双身亡。儿子苏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但此时苏某夫妇的女儿(苏乙)也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理由是她持有父母生•前(去世前半年)所立的并已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明:苏某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苏乙)所有。引例二•4月某日某出租车公司为所有司机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伤害险,缴纳了保费,在投保单“受益人”栏填写“公司”。之后一次性向所有司机收取了所交保费额。当年底,其中一司机出车时因意外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该出租车公司保额5万元。•死者妻子听说此事后向出租车公司索要遭到拒绝。单位理由是,公司是投保人,保费也是公司缴纳的,保单上受益人写的也是公司,保额理应归公司所有,并认为公司也已为料理该司机后事支付了费用。死者妻子索要未果,投诉到法院。本章结构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⒋1结构图保险合同概述基本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⒋⒈1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的定义: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⒋⒈2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最大诚信双务性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一)最大诚信•此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以后,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二)双务性合同:•(1)单务: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贷款合同。•(2)双务: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双务合同不同,它不是一种双方同时对等给付的合同,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同时对等给付。•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三)机会性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谓之射幸性(相对于单个保单而言)•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被保险人则相反。•(四)条件性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五)补偿性•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六)附和性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是,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有任何…⒋2结构图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形式⒋⒉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资格要求: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为保险人,须经审批合格方能保险。•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资格要求:•(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类别:•(1)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的本体;•(3)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方式有:(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3)在保单被保险人一栏,必须由被保人(成年)亲笔签名(投保时),否则合同无效。•目的•通过3确认{投保人、保额、(更改)受益人}实现案一:被保人签字•2004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说服下,张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其父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既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也没有采用•其他任何书面形式同意和认可,而是由第三人陈某代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保险公司随后核了保。2006年9月份,在投保人张某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于是,投保人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投保人张某的理赔•申请后,对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发现该笔迹不是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本人的,而是第三人陈某的。•该案应如何处理?•2、保单所有人•又叫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力的人。•适用场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中一般不用。•原因: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不同。•保单所有人的产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保单所有人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进行抵押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期限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7)指定新所有人。•一般而言,带有现金价值表的保单如终身寿险(除外定期寿险)和终身重疾险,可进行抵押借款。•3、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注:在寿险中,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受益人无须亲笔签字;受益人的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且受益人的更换须被保人的确认签字;无须通知受益人。•可指定若干个受益人,可约定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可指定顺序。•被保人身故符合赔付条件的保险(寿险、意外险等险种)在赔付时,若发生持保单的受益人(保单指定)和持遗嘱(即使已公证)的继承人同时索赔的情况,保险人只执行保险合同。引例•受益人的两种形式:•(1)可撤销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2)不可撤销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受益人。•受益人与继承人•共同点: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区别:•区别:•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税•受益人、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1)均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额•此时其保险理赔金成为遗产。•(2)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例:A为其妻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此时有道德风险。•(3)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4)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例:A以B之生命投保,指定B为所有人、受益人。•(5)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则雇主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员为被保险人,雇员家属为受益人。•(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例:A以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其女为保单所有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关于被保人与受益人死亡先后顺序,保险理赔金归谁的问题※案二:北航空难事件•2002年5月7日晚9时24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执行6136次航班的麦道A82型客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时,在大连机场东侧约20公里海面失事,机上112人遇难。同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调查组对“5·7”空难调查结论: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某纵火造成。•据当时媒体报道,张某登机前购买了7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事后,张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案三:不填写“受益人”引发纠纷•某日,吉林省某市一位叫陈红的小朋友和她的母亲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陈红只有11岁,是小学四年级在读学生。•事发前半年,陈红的外婆曾给陈红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障1200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外婆的报案后,进行了查勘,认定符合《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12000元的身故赔偿金。但是,在保险金的所有权问题上,陈红的外婆和陈红的父亲发生了纠纷。•原来事出有因,陈红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早已离婚,陈红被判给母亲抚养。此后,陈红一直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这笔学平险的保费也是由外婆所交。对于这1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陈红的父亲和外婆都认为应该是自己所有。案四:妻子代夫签名•2005年下半年,何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蔡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钱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何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几个月前,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何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何女士代签的,而不是其先生的亲笔签名。案五2008年1月某日,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正在办公室忙碌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没想到王先生就这么走了,现在可好,由于没有合法的名分,王先生•的什么遗产包括房子她都得不到,还好王先生留下这张保单。看着保单,不由得又想起王先生,李女士再次伤心落泪。就在李女士整理遗物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平时她就对李女士非常反感,自从父亲去世后,她便一直催促李女士把王先生留下的房子腾出来。•这不她又来催了,她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李女士含泪对小双说:“保单是你爸爸留给我的,他也只给我留下了这份保单,别的什么也没有了,你看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的名字。”•小双辩解道:“我是他唯一的继承人,这保单就得归我。我不信保险公司会把赔偿金给你。”李女士非常无奈,提议一起去保险公司,看看他们怎么处理。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理赔员最终决定给…案六•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更改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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