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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利益),决定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加以确定和量化。2)是补偿性合同(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根据约定给付3)保险金额上限受限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是存在重复保险可能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5)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损失补偿1)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进行保险赔偿;4)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赔偿获取额外利益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谁说的依法有据?保险标的构成条件:1)能用货币衡量的;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4)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同意承保的;2)特约财产——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才予以承保的;3)不保财产——无法估量价值或不属于一般商品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对其进口的钢材可以投保吗?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11月29日,B公司为其奥迪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共5个险别的机动车辆综合险,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67200元,被保险人为B公司,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5年11月29日止。2005年1月7日,B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王某,并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行驶证车主变更为刘某(为实际车主王某之妻)。2005年8月1日,王某发现车在小区被盗,即报警并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8月5日保险公司根据B公司的书面申请对原保单进行批改,并出具一份批单,批单中载明因被保险车辆已过户,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自2005年8月6日零时起直至保险期满,保单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由B公司变更为王某,行驶证车主由B公司变更为刘某,其他事项不变。2005年王某持公安局出具的轿车被盗未侦破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发生转让未及时批改为由拒赔。依据新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2009年保险法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单注明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0日。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2008年3月5日,李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张某并过户,双方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帮人搬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10吨。事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合同成立期间未曾估计到的显著的未间断的危险状况的增加,构成要件:一是显著性,须能影响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二是未曾估计到,不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没有预见到,而是没有将该增加的危险程度作为厘定保险费的基础;三是持续性,原危险状况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改变,并且此改变后的状态需持续不变继续一段时间,如果只是一时改变继而消失恢复原状的,则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是否履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要看转让后标的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不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受让人的权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则增加协商保费,不继续履行合同则需在接到通知30日内解除合同,未在该期间解除的,该合同继续存在且合同主体自动发生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分类1)适用范围: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民事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以及特定的财产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标的、风险分布空间为标准,我国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海上保险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1、概念: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以特定物形式存在且能以一定价值衡量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权利不包括在其中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即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括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的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产生的特定利益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特点:标的具有一般性,而且相对静止地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范围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营运中的运输工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承保由于火灾、爆炸、闪电、雷击、风暴、地震、暴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及其利润损失。2、分类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动产(飞机除外)合法的、可估价的(有价证券除外)在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并在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成为保险标的承保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财产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包括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货币票证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运输过程中的物质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家庭或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装潢、家具)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零时至2001年5月20日24时。因恰逢双休日,王某许诺在下周一即5月22日再将保险单送至张某家,后王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未能及时将保单送至张家,而5月23日张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认为未签发保单,而投保单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依法分析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据《保险法》第127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任证,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填写了投保单即发出了要约,保险代理人王某收取了张某的保费并许诺将保险单办妥后交给张某,可视为保险人已经承诺,保险合同成立。3、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本案投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投保人张某家发生火灾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结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以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远洋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在船上的燃料、物料是否为保险标的不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指承保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和特种车等本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直接毁损而造成的损失,还承担这些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风险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的含义: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并非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必然赔付的数额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价值的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
本文标题:第6财产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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