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章节目录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4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法定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7.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5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六种: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4.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5.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7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一般商事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8一、保险人(一)保险人的概念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二)保险人的特征1.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9二、投保人(一)投保人的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等。(二)投保人应具备的三个要件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0三、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的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1四、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概念(二)受益人的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4.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3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4(二)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5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内容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款形式表现在保险合同之中。这些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二类。2.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的区别3.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其条款所记载的事项与一般商事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6(1)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6)保证条款(7)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7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单”。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8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19一、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0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其它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类别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1.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2.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三)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要件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1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2一、投保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涉及颇广,既有法定义务,也有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不同的方法还可以对这些义务进行不同的划分。一般说来,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项: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简称为防险义务。3.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3二、保险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颇多,通常情况下,下列几项义务需要特别注意:1.条款说明义务。2.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4三、索赔和理赔(一)索赔1.索赔的概念2.保险索赔的意义3.保险索赔的程序(二)理赔1.理赔的概念2.理赔的程序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5四、代位求偿权(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6(二)代位求偿权的特征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2.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赔偿请求权。3.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能行使。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有超过,超过部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7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8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二)保险合同变更分为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1.变更类型(1)主体变更(2)内容变更(3)效力变更2.变更程序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29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行使终止权之终止2.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本文标题: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7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