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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保险学》授课者: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合同必须合法《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最大诚信(二)双务性(三)机会性(射幸性)(四)补偿性(五)条件性(六)附和性(七)个人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时间、空间上最近的原因。《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5五、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6第三章第一节回顾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7第三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8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9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0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1(一)保险人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条件:(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2(二)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3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4(一)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5(一)被保险人2、条件(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6(二)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7(二)受益人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8第三章第二节回顾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9第三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0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1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2(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3(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5(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6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7(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8(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9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0第三章第三节回顾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1第三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2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一)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二)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3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四)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五)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5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6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六)保险价值
本文标题:第三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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