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概述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再保险合同的定义主体客体内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又称分保合同,它是缔约双方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法: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在法律上,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既再保险标的。是再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风险责任)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权利摊回赔款的权利自由处理保险事宜的权利收取分保手续费的权利对于比例分保有提取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权利巨额赔款的现金摊赔要求权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如实告知按期交付再保险费达成分保协议后,发送正式分保条,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发生事故时及时施救归还准备金时,附加利息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原保险人义务有损余或者第三者追偿时,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人工作需要,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和文件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权利收取再保险费要求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时,再保险人有权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按比例摊回损余或者第三者追偿的赔款依据需要检查分出公司的帐册‘单据和分保记录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再保险人义务承担约定赔偿责任支付分保手续费和盈余佣金允许原保险人提取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比例再)原保险人为维护双方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再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巨灾现金摊赔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合同无效诚信我国保险法5条:保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17条也是有关告知的内容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17也有相关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海上保险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在海上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不仅要遵守一般的诚信原则,而且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和进行现场勘察被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情况,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主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资料或信息,由此来判断风险的大小,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发挥最好的诚信,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德行为,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又在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对投保人限定了保证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诚信原则(二)告知义务告知含义告知内容和时效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和后果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含义: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其所知的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保险人也应将对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投保人通告。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的义务,限定为“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告知了所有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就视为是依法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了。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将投保人履行的告知义务限定为“无限告知”。即无论保险人询问与否,投保方都需要向保险人告知关于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内容: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的每一项资料均是重要情况,主要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态、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保险人应当将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最大诚信原则告知时效:订立合同前——合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告知重要情况保险人据实说明合同内容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继续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损失事故发生;保险合同其它内容的变化等最大诚信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漏告,是由于疏忽或对于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对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未进行申报;误告,是由于疏忽而对重要事实做出的不准确的申报;隐瞒,是对已了解的部分的或全部的重要事实故意不予申报;欺诈,是故意对重要事实做不正确的申报或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最大诚信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不退保险费,而且有权对解约前发生的损失拒绝赔偿;保险人不解除合同时,有权相应增加保险费;等最大诚信原则(三)陈述与错误陈述陈述:被保险人做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人以比其应该要求的保险费低的费用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向保险人说明有关投保标的面临风险的状况良好,或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做出关于投保标的的陈述内容,该内容显示的是被保险人希望自己的投保申请不会被拒绝的事实。在向保险人做出正式陈述之前,被保险人要对他的经纪人做出的陈述负责,而且也要对由他的代理人向经纪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他的代理人传递给他本人的信息及由他本人传递给经纪人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告知和陈述的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所以,告知和陈述成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的重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错误陈述: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做出了错误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错误陈述与不告知之间的区别是:不告知的情况下,不告知的内容可能回使风险加大;错误陈述的事实会使出现的风险比实际会可能面临的要小。如果被保险人做出的陈述不正确(发生错误陈述),而且,错误陈述的事实是重要事实,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实践中,通常由精通依据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率的保险经营专家出立证据证明保险条中被保险人陈述的事实是否构成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四)保证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分类和内容保证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最大诚信原则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整个履行过程,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履行其保证的事项(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条件)为前提的。最大诚信原则保证的分类和内容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书面的保证条款形式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最大诚信原则确认保证:确认保证又称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正确所作的担保;承诺保证: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合同有效期内正确所作的担保。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保证的是承诺保证,即承诺保证具有效力,确认保证则不然。最大诚信原则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均为重要事实,无需另作判断,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投保人保证的事项均假定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只要能够证明保证已被破坏即可。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无意的破坏,不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保险人因此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有权不退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违反保证的特殊情况:因下列情况使被保险人破坏保证的,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不可抗力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后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保险利益原则定义含义再保险合同也要求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再保险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再保险利益的限度是再保险的责任限额损失补偿原则内容:损失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不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再保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之外的合同当原保险人破产时,赔款给其破产公司管理人或者英美的直接给付条款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信息提供与告知合同文件再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要约和承诺要约(offer)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条件: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通知到受要约人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提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的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信息提供与告知分出人提出分保建议一般应该尽量将接受人接受人希望了解的情况详细的提供给接受人:承保范围,地区范围,经营方法,合同自留额,保费,以往索赔记录等等合同文件合同文本分保条和附约合同文本保险责任范围合同形式分出和自留比例计算限额的基础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手续费和其他赔款的处理和通知方法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留和返还帐单及结付文件查询及帐单帐务的审核错误和遗漏条款合同的变更和修正仲裁条款注销通知分保条和附约分保条:也称分保建议,是分出公司编制并提供给其拟订的可供选择的再保险人的要约性质的文件内容:分出公司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期限,需要分保的业务的险别及地区范围,分保方式,合同限额,自留责任限额,分保费率,分保佣金率,赢余佣金率,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等等附约是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文件再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法31条: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再保险合同可以由原再保险人或者经纪人起草,应该做不利于起草人的解释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再保险合同与本国法律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再保险合同与本国法律各国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适用保险法以及民法,商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相关规定英美规定适用合同法和应用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迄今尚无公认的国际法多数国家对再保险合同准据法都采用适用分出公司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的相关问题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仲裁司法诉讼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法院具有管辖权,一方诉讼不需要征得另方同意;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管辖权法院法官由国家任命;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熟悉业务,处理案件迅速及时合理费用低廉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对双方商业关系和信誉损害小仲裁的相关问题1。仲裁协议的形成:既可以争议发生前订立(仲裁条款);一种是争议发生后订立(提交仲裁的协议)。包括仲裁地点,范围,程序,效力等2。仲裁范围:一般为合同条文的释义与运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合同订立时预先未规定的事项仲裁的相关问题3。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指定仲裁人,进行仲裁审理,作出仲裁裁决4。仲裁法律效力:一般为终裁,不得在诉讼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共同条款非共同条款共同条款共同命运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保护再保险人利益条款共同命运条款
本文标题:第三章再保险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8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