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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第三章保险合同5062262093
1保险学(第二版)主编魏华林林宝清第三章保险合同2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一般的双务合同,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另一方先行给付。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二)射幸性(机会性)。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射幸性交弱。个体射幸,但整体不射幸。(三)补偿性。针对财险。补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四)条件性。(五)附和性。并非典型的附和合同,只是具有附和的性质。(六)个人性。针对财险。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本人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投保人在转让财产的同时,不能转让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人同意。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财险: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人身险关系复杂的多。2.理论依据不同。财险以损害补偿为原则。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10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1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12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1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一)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二)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综合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1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一)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1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切险合同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例如,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此外,由于在“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而随着实践的变化,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1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20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1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2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2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25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不负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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