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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4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下文是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4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14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1415%;(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城镇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第十七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14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第十八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第十九条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14准和规范。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第二十二条城镇应当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立体绿化改造。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14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14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14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四条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4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4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
本文标题: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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