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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涿州市医院医务部胡济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共计:六十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文解读(一)适用的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第一个范围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个范围是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医务人员的资质;第三个适用的是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不适用的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一些不适用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的医疗活动;第二种情况就是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出现此类情况按照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是涉嫌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调整的范畴,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文解读医疗事故分级是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的。鉴定依照标准分级;责任大小按照因果关系确定;第二章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在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有最基本的五点要求:第一,严格合法职业,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最核心的内容;第二,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投诉,积极的处理(解释、汇报),包括向科室主任、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向患者或者是患者的家属进行积极的必要的解释。第三,要求每一位医务人员书写完整的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资料;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实现患者和患者家属的知情权;第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二章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几种12小时内必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事故:第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有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第二:导致三人以上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疗机构使用了某一种药物,造成同病房有3个、5个甚至更多的患者出现损害症状。第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的病历1.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的病历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例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实物的封存、启封和保管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不良反应引起的纠纷,如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应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涉及到药物需检验,也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病历的管理1.住院病历基本要求在法庭上对病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两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对病历最基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时完成,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应当积极进行补记,并且对补记要注明;第三,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第四,检查化验单或者是各项检查报告应在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2.门诊病历的书写对于门诊病历要做到病员挂号登记,病历编码一人一册,门诊病历页码齐全,医生急诊登记等。3.住院病历的管理住院病历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历存放于病历架中,医务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归位,不能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甚至是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装订,集中、统一保存与保管,施行借阅归还登记制度尸检的法律问题患者死亡后,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家属提出征求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如实的记录在病案中。如果家属拒绝尸检,应由家属签字为证;如果家属同意尸检,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如果家属拒绝表态或拒绝签字,在场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死者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过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汇报,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以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内部处理内部处理就是医院内部进行医疗纠纷或者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建议医务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向质控部门或者是专门的质控人员进行报告,质控部门和质控人员限期进行调查。调查后,有必要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还要向患者方进行通报解释。医疗事故的处理(二)医疗事故外部处理医疗事故出现后,也可采取外部的处理程序。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方或者医疗机构均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处理,也可以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双方经过协商或者是经过鉴定以后仍然无法达成一个最终的协商调解意见,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要通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鉴定的程序是委托形式。鉴定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也可是双方或者是某一方报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鉴定;还有就是患者这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在5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是答辩材料陈述材料。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0日内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材料。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45日内做出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起再次鉴定。医疗事故赔偿1.考虑因素医疗事故处理中无论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还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在赔偿方法应当考虑下面几种因素:医疗事故鉴定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程度及损害后果和患者所患疾病间的关系。2.赔偿项目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涉及到11项:①医疗费。这种医疗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也就是说发生医疗过失行为以后由此产生患者这一方医疗费的增加部分,而不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是医疗过失行为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②误工费;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陪护费;⑤残疾生活补助费;;⑥残疾用具费;⑦丧葬费;⑧被扶养人生活费;⑨交通费;⑩住宿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的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种:(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二)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是体制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三)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是不能预防的不良后果;(四)无过错输血感染;(五)因患方原因延误导致的不良后果;(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一)案例一:病历资料的完整性案例介绍:患者在某医院做了冠脉造影,出院后患者出现心梗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从法律上讲需要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他是按照医疗规范常规来进行操作,和患者的心梗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法庭上,医疗机构提供了几乎所有的文字性的病历资料,但没有提交冠脉造影光盘。评析: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一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二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或者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冠脉造影这个影象光盘也是病历资料的一部分。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可能需要鉴定,鉴定之前首先要解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医疗机构无法拿出一个完整的病历资料,那么鉴定就不能进行了。进而言之,那医疗机构就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在法律上他就要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这种情况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一般医疗注意义务定义: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者是保护义务,也就是我们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当中,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对医疗服务行业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的追求精益求精,这些体现在具体的医疗行为之外的一种表现。比如医疗机构对地板、楼梯等的安全措施,包括对患者遗体的保护义务,未经家属同意不得进行解剖或者摘取器官。案例介绍:5岁男孩住院期间,听见楼外传来音乐,趴在窗台上向外张望,重心失控从二楼摔下致残。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完全是因为医院疏于看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评析: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因是医务人员没有进到一般注意义务。如果病房应安排在一楼,或者安装一定的护栏,就可以避免。那么医院正是因为在这些一般注意义务上的疏忽,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特殊医疗注意义务定义:特殊的医疗注意义务就是指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对于每一医疗环节所具的危险性有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并且要有意见和防止的义务。案例介绍:某女大学,22岁,因为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小时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马上安排手术,手术非常顺利。但是术后5小时患者出现腹痛,这时候家属就向我们的住院医师王某进行反应,王某认为手术非常顺利,疼痛没有特殊的临床意义,就注射了一直75毫克的杜冷丁,但是注射杜冷丁后患者的症状并没有缓解,而是出现呕吐、恶心、腹痛加剧,这时量血压90/60毫米汞柱,又向科室主任进行汇报,科室主任也没有进行查体,而是看了病例以后也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又过了半小时,家属又找这位科主任,那么科主任就指示护士去量血压,这时血压是70/50毫米汞柱,科主任才赶紧的给予升血压的药物进行滴注,但是这时患者病情持续加重,腹痛、恶心、呕吐,进而进入昏迷状态。那么另外一位主治医师这时察看病人认为患者存在腹膜炎、中度性休克,需要剖腹探查。经过讨论后进行紧急的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小肠顺时针扭转3圈,全部变黑坏死,终因抢救无效患者死亡。评析:本案在审理中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最终赔偿患者是284000元,同时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鉴于外科主任很不负责任,又指示下级医生涂改病历,错误性质严重,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住院医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在本案中医院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就在于他未尽到特殊的医疗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践中,应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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