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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一、新标准与老规范的不同1.名称改变“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改为“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规范,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简单来讲,规范就是全文全是强制性的文字,而标准则是强制性的文字和非强制性的文字兼备。2.发布部门改变“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3.章节改变“11个章节”变为“7个章节”,缺少了“住宅、绿地、竖向、管线”等章节,添加了“居住环境”的章节;不再有“公共服务设施”章节,而有了“配套设施”的章节;另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由章节变成附录,同时增添了引用标准名录。表面看缺少了很多章节,实际上新标准的章节都有涉及,但是没有那么详细,有的只是提及参考的名称。新标准主要强调配套,小而全,就比如菜市场;弱化了道路;有共享街区的思维;新标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为“人”创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4.总则1.0.1新标准更强调“科学使用”、“确保居民的生活条件”。1.0.2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可适用于“规划编制”,并非单调的“规划设计”体现了规划不应该只是规划的思维,规划是为了人们更好生活,不仅现在,包括未来。1.0.3提出遵循的建设方针,生活环境注重提出“宜居”字眼。5.术语2.0.1原规范居住区概念有泛指和特指,而新标准仅仅有泛指2.0.2原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划分的“居住区、小区、组团”,新标准为“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人口规模、住宅套数有所变动新标准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综合考虑居民分布、出行的范围,并兼顾主要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比如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300m,对应五分钟生活圈;新标准不再用以人口为依据,而是以时间为依据分级,但是也充分考虑到人口规模;新标准涉及到等时线,所以可以尽量避免圈子的交叉问题(针对于不同圈子的人所属圈子的重叠问题以及配套浪费的问题)2.0.7新标准“住宅用地概念”明确包括何种用地2.0.8新标准“公共绿地”概念不再是“集中绿地”,而是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绿地与广场绿地”,包括的范围也各不相同。各级居住区中,三个生活圈的配建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居住街坊内的附属绿地则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住宅用地,居住街坊附属绿地有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新标准公共绿地指居住区各级生活圈配套建设的、向居民开放的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的绿地与广场用地(G),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等用地;老规范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9新标准增设“中心绿地概念”居住街坊附属绿地有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中心绿地指各级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内集中设置的、具有一定规模并能开展体育活动的绿地。2.0.10新标准“配套设施概念”强调对应配套的为“生活服务设施”,并提出其种类。2.0.11新标准增加概念“社区服务设施”。2.0.12新标准增加概念“便民服务设施”。2.0.13新标准关于“绿地率”的概念变化很大,原规范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新标准为“居住街坊附属绿地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新标准未提及“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14原规范停车率中的“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改成了“居民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值”,范围变大,充分考虑人的诉求。2.0.15新标准“地面停车率”考虑采用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情况。6.基本规定3.0.1新标准“居住区规划建设符合的要求”可和原来规范总则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比:新标准提出遵循“节约土地”、“综合管理”的原则;新增“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提到“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说明土地稀缺的问题已深入人心,我们需要节约土地;不应过分注重某方面的规划,要综合看待规划这个问题,规划建设应为整体提高生活水平及改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提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是对海绵城市的落实;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城市设计的范围或规模,可大可小,可处理建筑物个体与个体间以及个体与群体间相互的关系,在城市整体发展过程中,城市设计实扮演着联系上下(城市计划与建筑设计),协调整体的重要角色,提及城市设计,可以看出居住区规划思维有所改变。3.0.2新标准新增了“居住区应选择安全,适居地段应符合的规定”,提出禁止性的规定和有效的处理方式。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新标准居住区需更加注重选址的安全性和舒适性。3.0.3新标准“规划布局”可和原规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对比。新标准提出“应统筹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要求”。新标准更人性化,为人身安全的保障做了充分考虑。3.0.6新标准提出“老旧居住区应对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与更新”。老旧居住区的条件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太相同,提出对旧居住区应对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与更新,是因为考虑到人们生活水平的上升,人应该有享受更高生活环境的权利;不论是老旧居住区,还是新居住区,居住的主题都是人,所以有必要鼓励老旧住区生活环境的提升。3.0.7新标准提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和所需满足的要求”、“居住街坊年径总流量控制率下限”新标准积极响应海绵城市;在总规、控规、修规等有把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所以此处根据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了其指标下限。3.0.8新标准提及规划建设、管线综合、无障碍设计、竖向设计应符合的标准。原规范涉及的管线设计等在新标准中很少提及,一方面是因为和其他有关技术内容做了对接与协调,另一方面是很多内容已经和今天的发展状况已经不适应,所以很少提及,但是新标准提供了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名称。7.用地与建筑4.0.1新标准居住区各级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可和原规范对比:新标准分了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十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五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它整合了原规范的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和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两方面内容;由表可看出分层有所变化,原来可分为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超高层(100米以上),新标准则分成了低层(1—3层)、多层I类(4-6层)、多层II类(7-9层)、高层I类(10—18层)、高层II类(19—26层);建筑气候分区依然为七个区,但是类别却和原规范有所不同;新标准的用地平衡指标也和层数相联系,不过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终未变,住宅用地随层数增多所占用地比例下降,公共绿地随层数增多而有所提升;强调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用地指标;新标准增加容积率一栏;层数选择不同,是因为空间尺度范围大;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所以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终未变;同等条件下不同日照标准时不同纬度有不同的容积率,高纬度容积率会低于低纬度容积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高值,而在低纬度地区偏向低值。4.0.2新标准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在不同条件下符合不同表格。新标准有对居住街坊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人均住宅用地的控制范围,主要是不提倡高强度开发、大面积建设4.0.4新标准添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的规定”,可和原规范综合技术指标中的“居住区用地范围的规定”对比新标准更为明确,针对不同用地边界给予相对应的用地范围划分。4.0.5新标准新增“居住区配建绿地内容”。4.0.6新标准的“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可和原规范绿地中的“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对比(原规范中有提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和中心绿地的关系):添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的人居面积和最小宽度,提及中心绿地应设置的体育活动指标绿地有利于生态,给人带来美的感受,居住区不应该只是绿色,且大众健康意识在不断加强,所以应设置有体育活动的中心绿地,这样更有利于城市的活力。4.0.7新标准新增“居住街坊的中心绿地指标及规定”:居住街坊的附属绿地应包括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居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4.0.8新标准新增“居住街坊的附属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4.0.10新标准提及“在建筑外增加任何原设计没有的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建筑或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而原规范为“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新标准新增“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时,应优化设计减少对自身及周边住宅日照的影响”;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表新增“城市人口规模”一栏。原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由于当前《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本标准沿用《规范》中对城市规模的划分标准,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两类。8.配套设施5.0.1新标准新增“配套设施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5.0.2新标准“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可与原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对比。(注意,配套设施并不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等号)配套设施概念不一样,分类不一样,各自对应的居住区分级不一样,所以表格有很大差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的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居住街坊上的便民设施属于住宅用地中的配建设施(R11,R21,R31)。因此,本标准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分列。十五分钟生活圈和十分钟生活圈两个范围内应配置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其他设施。5.0.3新标准“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²/千人)”可与原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²/千人)”对比:配套类别和居住区分级的不同导致表格有很大差异;原规范提到“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而现标准改为“其他设施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各层级包含关系的千人指标调整为不包含关系5.0.4新标准“各级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可和原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对比。新标准对居住区各类配套设施做了配置标准和设置规定,所列各类配套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5.0.5新标准提出“旧区改建项目的依据和不相匹配的措施”。5.0.6新标准“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及形成”可和老规范“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及形成”对比。前者对象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后者对象为居住区各级;前者是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集中布置形成,后者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因服务人群集中,为提高使用率,有时需集中布置可形成中心。5.0.7新标准提出“街道公共活动中心用地面积范围”。5.0.8新标准“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可和老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对比:各名称不同,单位不变,但指标有所不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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