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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原告:肖某某,男,汉,出生于1980年7月22日,四川广安人,住:四川渠县渠江镇某路某花园委托代理:杨某某,男,汉,出生于1958年1月8日,四川渠县人,住:四川渠县某乡某村九组53号,系原告岳父,联系电话:1589242XXXX被告:熊某,男,汉,现年40岁,四川渠县人,住:四川渠县渠江镇X路X花园,系X花园开发商。联系电话:XXXXXXX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产权证;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安装水、电、气、光钎;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回面积不足部分的购房款;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5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是渠县渠江镇X路XX花园的开发商,2008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其开发的XX花园一单元二楼转换层住房一套。双方约定,面积170平方米,由被告办理产权证,专水、电、气、光钎,费用由被告承担。房屋总价款175000元,双方签字当日付5万元,2008年4月22日前付5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付35000元,余款40000元由原告提供身份证被告协助贷款,支付给被告。原告自行修建隔墙,如单方违约支付总价的20%违约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方出售的房屋面积不足,且被告迟迟不履行安装水、电、气、光纤的专户,又不依法在合同签订的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更不能协助被告贷款4万元,原告则依法行使合同抗辩权,支付了购房款112000元,尚欠余款63000元,并拒付余款。经原找被告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不但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反而赶原告家人出去,不让其居住。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证判决,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渠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肖XX2010年8月16日
本文标题: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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