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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起诉:干妹妹状告干姐姐•据了解,陈某和夏某是两个情同手足的干姐妹,上班两隔壁,居住门对门,平时相处得比亲姐妹还亲。然而,两个好姐妹,却因4张80万元的借据翻脸,妹妹陈某将姐姐夏某告上法庭,4次对簿公堂。据原告陈某在其起诉书上叙述,2003年9月1日,被告夏某与陈某签订借据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2004年8月27日借款20万元(未说明用途);2005年9月16日借款20万元用于装房;2007年1月9日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陈某称,她曾多次向夏某催要这4笔借款未果,于2009年5月26日向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夏某。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只有夏某手印却无亲手签名的4张借据,来主张夏某借其80万元巨款,证据不充分,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一、证据概述•(一)概念•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1.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2.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形式合法•(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4)证据取得程序合法(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能力•1.证人资格规则•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4.限期举证规则•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证明力•1.证明力有无的规则•2.证明力大小的规则•3.证明力优先顺序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一、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二、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二)文书的种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4.文书根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缮本、影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三)书证的提出•(四)书证的证据力•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二)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一)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二)电子数据证据信息大、内容丰富。•(三)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便利、高效性。•六、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二)证人证言的运用•1.具有一定的主观性。•2.不能作为证人的情况。•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七、鉴定意见•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重复鉴定问题。•4.鉴定书。•八、勘验笔录•[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问题](1)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2)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证据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四、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证据的收集•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二)证据交换•三、证据保全的概念与意义•(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二)证据保全的意义•(三)程序•1.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2.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四)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练习•1.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词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2.甲在追索乙借用他的2000元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借2000元的亲笔书信一封,这封信是()。A.原始的直接证据B.原始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派生的间接证据•3.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属于反证的有()•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D、杨某提出周某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无关•E、杨某主张周某要求赔偿5000元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特征•1.主体•2.目的•3.手段•(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三)诉讼证明的要素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地方法、习惯•(四)经验法则三、无须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预决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二)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3.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4.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5.证明责任不同于主张责任。•6.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7.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8.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9.证明责任可指引法院裁决。•10.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012民诉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证明责任的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四、法院裁量证明责任的负担•《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五、其他案件中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声称,原告和被告王某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一辆,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汽车开走。但截至起诉时起仅支付价款22万元。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并履行其余货款。被告答辩承认确实和原告签订合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大约一个月后已经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清偿过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偿还合同的价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该案因抗诉进入再审。•问:此案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述•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一)举证时限的概念及意义•1.举证时限的概念•2.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二)举证期限的确定•民诉法第65条第2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1.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2.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三)“新证据”的界定二、证据交换•1.证据交换的概念•2.制度背景•3.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4.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1)启动•(2)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4)证据交换的次数•(5)与举证失权的关系•5.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2012年民诉法第66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二)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四、质证•(一)质证的概念•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二)质证的主体•(三)质证的客体•(四)质证的程序•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五、认证•(一)认证的概念•所谓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认证的基本要求•(三)认证的方法
本文标题:7-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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