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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一、商业银行的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以上贷款双方当事人确立的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三、订立担保贷款合同的程序(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的,应当向主办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对借款人进行审查1、审查借款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格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3)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3、贷款调查贷款人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4、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取得贷款;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限制贷款。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三)贷款管理责任制《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审贷分离制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6、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7、建立离职审计制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四、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款合同的签订1、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二类: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贷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3)合同编号。银行将每类贷款合同编号,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履行。(4)正文。正文是双方当事人议定的合同条款,反映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5)担保人及担保的方式。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担保人及担保的方式。2、贷款合同的形式贷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种类:(1)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2)国际上通行的行业示范文本;(3)经营者制订并提供的格式条款;(4)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的合同文本。3、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在其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形式上的定型化(2)内容上不与对方协商(3)适用对象的非特定性、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处理:(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通常理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如: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关于贷款的归还方式可分为三种: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等额本息还款;3、等额本金还款。贷款人有义务告知借款人,三种归还方式的区别。(二)贷款合同的履行1、贷款发放2、贷后检查3、贷款归还五、贷款合同的资产保全(一)贷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的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能符合约定的,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其先给付义务。即,停止放贷。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安因素存在的,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即行使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贷款合同履行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三)贷款合同履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四)贷款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2)约定解除2、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4)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贷款合同的担保根据《担保法》、《民法通则》规定,担保方式采用法定原则,并确立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贷款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保证一、概述(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方式2、保证人必须是主
本文标题: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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