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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1、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与法规
H.L.SUN(94年5月)1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H.L.SUN(94年5月)2海洋資源的利用非生物資源:礦物資源,石油,天然氣…等。休閒:游泳,浮潛,海釣…等。生物資源:魚類、藻類、蝦貝類…等。海洋約佔地球表面的71﹪航行:人類探險、發現、通商與貿易的橋樑生物多樣性:地球上約有80﹪的動物生活在海洋中,是重要的生物棲所。H.L.SUN(94年5月)3海與洋有何不同?海洋的中心主體部分叫作洋,邊緣附屬部分稱爲海。海與洋之間彼此連通,共同形成世界統一的海洋整體。海與洋之間的差異:•大洋的面積大,約占海洋總面積的89%;海的面積小得多,只占海洋總面積的11%。•大洋深度大,平均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下;海的水深較淺,平均水深一般在2000米以下,有的只有幾十米深。•大洋有獨立洋流與潮汐系統;海則受大洋系與潮波的支配。•大洋離陸地較遠,受大陸影響小;海洋要素隨季節變化大,海水透明度較差。H.L.SUN(94年5月)4海洋污染來源及其影響•河川污染:死魚事件;綠牡蠣事件;優養化造成「紅潮」現象。•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大林蒲、左營、中洲及八里等四條海放管及海淡廠海放管。•電廠溫排水:珊瑚白化死亡(核三廠)。•廢棄物的海洋投棄:爐渣、煤灰及味精酵酵廢母液之海洋投棄。•溢油之污染:對海洋生態及經濟上造成之危害。•港灣船舶之污染:船舶貨物之裝卸、物資之運補、艙底之清洗、溢油污染及廢船解體等。•海域工程之污染:油、天然氣、大量微粒物質或泥漿外洩造成之污染。H.L.SUN(94年5月)5海洋污染源來自船舶來自海床探勘與開採來自陸地來自大氣來自傾倒廢棄物依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二章的分類第三章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第十五~十六條)第四章防止海域工程污染(第十七~十九條)第五章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第二十~二十五條)第六章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第二十六~三十二條)H.L.SUN(94年5月)6海洋污染源(Revised:December16,2003)Themainsourcesofsuchinputsare:•Run-offandland-baseddischarges(44%),•land-baseddischargesthroughtheatmosphere(33%),•followedbyMaritimetransportation(12%).•Therelativecontributionofdumpingtotheoverallinputofpotentialpollutantsintheoceansisestimatedat10%.•Offshoreproductionscontributes1%.H.L.SUN(94年5月)7海洋污染對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影響人體健康:傾倒於海域之廢棄物,若含毒性化合物或重金屬時,這些東西經由蓄積在水生物體內,使食用者造成急性或慢性病變。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各種物理/化學/生物的污染物進入海洋,影響魚類的生長與繁殖,造成水產資源的嚴重損失﹔污染的海洋環境景觀,會造成海洋相關行業與產業的損失(例如:觀光業)及環境的寧適。長期海洋環境惡化,將影響海洋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永續發展。H.L.SUN(94年5月)8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布拉哥油輪海洋污染事件二仁溪河口綠牡蠣污染事件﹙75﹚阿瑪斯貨輪海洋污染事件﹙90.01﹚巴拿馬籍「順通號」貨輪擱淺案﹙93.03﹚協進六號油污處理平台翻覆沉沒案﹙93.06﹚中油工程船「軒轅二號」漏油案﹙93.07﹚H.L.SUN(94年5月)9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管H.L.SUN(94年5月)10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內涵H.L.SUN(94年5月)11總則(一)基本措施(二)海洋污染防治法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三)防止海域工程污染(四)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五)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六)損害賠償責任(七)罰則(八)附則(九)圖7-3海洋污染防治法架構圖H.L.SUN(94年5月)12總則立法目的--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1)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管轄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4)專用名詞定義(3)適用之區域與範圍--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2)依海污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5)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對於港口、船舶、海洋設施及其他場所有入內之強制調查權(6)各級主管關得委外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有關事項(7)圖7-4海洋污染防治法架構圖--總則H.L.SUN(94年5月)13管理的海洋範疇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適用之其他法律之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87.1.21)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7.1.21)H.L.SUN(94年5月)14關於海域名詞解釋潮間帶:大潮期的最高潮位,和大潮期的最低潮位間的海岸,也就是從海水漲至最高時所淹沒的地方開始,直到潮水退到最低時露出水面的範圍。•綠島位於台灣本島東南方,全島面積漲潮約有15.1平方公里,退潮時面積約為17.3平方公里。潮起潮落之間,島嶼面積相去達12%。(資料來源)H.L.SUN(94年5月)15關於海域名詞解釋﹙續﹚•內水:指領海基線向陸一測的水域,包括:河口、海灣、港口等沿岸地理現象。•領海:指一國領陸(包括陸地和島嶼)及內水以外而屬該國主權管轄之一帶海域,領海寬度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浬止。•領海基線:指測算領海寬度的基準線。我國領海基線經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範圍含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等四區域。H.L.SUN(94年5月)16關於海域名詞解釋﹙續﹚•專屬經濟海域:一國之專屬經濟海域係指鄰接領海以外之海域,範圍自其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浬間之海域。•大陸礁層: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包括:(1)海床:指海底,其地形與陸面相同,也有山脈、台地、溪谷和大山等,特色是在近海水深二百公尺內,傾斜度十分緩和;而水深逾二百公尺時,開始發生急斜,其地質視深淺的地位而有差異。(2)底土:為海床表土層以下之物質。•鄰接區:鄰接區是指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海浬間之海域。H.L.SUN(94年5月)17H.L.SUN(94年5月)18海洋污染防治之執法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海污法第4.5.6.7.8.9.10.條施行細則第2.3.條海污法第6.7.條海污法第6條施行細則第4.條海污法第5.6.條海巡法第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污法第10條施行細則第8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主管與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執行機關海岸巡防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執行機關軍事、海關或其它機關H.L.SUN(94年5月)19海洋污染防治之基本措施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作為劃定海洋管制區之依據,海洋管制區劃定後應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作為稽查管制,污染改善之階段目標。(8)訂定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利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處理。(10)進行海域環境監測,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或限制海域之使用。(9)從事海洋污染有關之行為,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13)以海洋為污染物最終處置場所者,應依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處置費。(12)圖7-5海洋污染防治之基本措施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所轄港區之污染。(11)不可避免之污染海洋行為不予處罰之規定(14)H.L.SUN(94年5月)20曾文溪口高屏溪口管管管管新竹縣高雄縣屏東縣台南縣嘉義縣台北縣及基隆市花蓮縣南投縣雲林縣彰化縣台中縣苗栗縣宜蘭縣桃園縣管管管管管管管管台北台中嘉義管管管管台東花蓮台東縣甲類海域水體乙類海域水體甲類海域水體乙類海域水體王公漁港鼻頭角H.L.SUN(94年5月)21海域水體分類水質標準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游泳、乙類及丙類。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及環境保育。丙類:適用環境保育。分級基準值pHDO﹙mg/l﹚BOD﹙mg/l﹚大腸桿菌群﹙CFU/100ML﹚甲7.5-8.55.0以上2以下1000個以下乙7.5-8.55.0以上3以下---丙7.0-8.52.0以上6以下---H.L.SUN(94年5月)22緊急應變計畫架構通報系統分工(組織)監測系統:處理措施設施訓練演習通報系統分工(組織)監測系統計畫目標安全、即時、有效、協調應變作業訓練演習設施處理措施本計畫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應變範圍: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海洋污染事件經研判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海岸:環保署。海上:海巡署。商港區域:交通部(港務局)。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整體保護優先順序為:人體生命、健康與安全重要生態保護區或生態敏感區環境之物理、化學、及生物人民的財產寧適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應變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H.L.SUN(94年5月)23海洋污染應變策略應變層級:依海洋溢漏油量的大小分為三級: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屬小型外洩。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屬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屬重大外洩。下列情況,亦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或中和。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H.L.SUN(9
本文标题:1、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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