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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作者:张利平来源:《卷宗》2018年第22期摘要:2018年5月,一则“失联两天,一名空姐深夜搭成顺风车打车遇害”的消息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溺水死亡。正当案件还在继续侦办过程中,在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引起大众的质疑与抨击。本文就该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自称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的角色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人,构成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关键词:网约车平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案件过程:2018年5月5日,一名空姐深夜搭成顺风车遇害。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刻对案发现场和整个作案过程监控录像、GPS定位、顺风车平台信息以及群众提供的线索开展了侦破;直至案发两天后,在河道中打捞起溺水身亡人员,并通过外表和DNA比对分析公安机关最终确死者为遇害空姐所搭成顺风车车主,目前案件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件的认定,最终需根据司法鉴定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定性判定。据报道,被害人身上留有精斑,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定强奸罪;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定故意杀人罪;是数罪并罚还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还需通过专门侦破和鉴定结果判定。但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家属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赔偿主张其法律依据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主张。据后续报道,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河自尽,如通过公安机关侦破后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被害者家属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将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并根据第155条:“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另外,受害人家属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2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律性质的认定龙源期刊网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和经营行为,从而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由交通部起、公安部及工信部等七部委2016年出台了关于《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知道,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办法》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一种约束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则制度,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在该案件中,网约车平台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从《办法》中得知,网约车平台分为快车、专车、出租车、顺风车等类型,每种类型都对应有相应的服务协议,并且前三种类型的车都受《办法》的管辖,唯独顺风车被排除在管辖之外。对于与顺风车有关的管理文件现实执行的只有《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顺风车的规定为:“顺风车平台不是提供出租车、用车、驾驭和运输服务,仅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按《规定》所说,那么一旦顺风车出任何事故,《办法》管辖不适用于它;只能按照《协议》中规定所有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主体只能归咎于顺风车车主。但是据相关数据表明,驾驶人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大家都更多原意选择注册为顺风车,线下实际上却是在从事专职的网约车。那么对于这些驾驶人为何不愿意选择其它类型,而宁愿冒风险脱离《办法》这一庇护伞呢?通过调查得知,顺风车的性质与其它类型为什么不同,为什么不属于《办法》的管辖范围。顺风车是的目的地是由驾驶人为主导的,比如说只是在上下班途中顺便捎带顺路的人员,汽车行驶的路线未增加未改变,只增加了车辆的乘客数。而快车、专车、出租车的目的地是由乘客主导,目的地线路是随机的。对于此案件中,顺风车发生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法学界也对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开展了讨论。观点一:网约车平台没有责任,因为对于顺风车注册来说,平台公司与驾驶人、乘客的角色只是第三方中介服务,或者称为居间人角色,不属于《办法》管辖,一旦产生纠纷,只能适用于《协议》,并且该案件行为主体是驾驶人,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责任主体即为顺风车驾驶人本人,网约车平台公司仅是一个提供网约信息发布和预约的平台,它与乘客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受害人家属主张的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相关问题,网约车平台最多也就是人道主义救助。因为如果要平台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那么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观点二:认为平台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实质上是作为连接乘客与驾驶人的第三方承运人,它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乘客和驾驶人负责,所以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实质上争议的焦点无非就是要确定顺风驾驶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进而确认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责任关系。笔者认为,法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与博弈问题。从双方之间不管是认定为雇佣与被雇佣?还是居间角色?根据《办法》总则第二条指明的“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暂且不论顺风车是否适用于该《办法》,至少顺风车是按照该平台规定的要求、标准、程序进行合法注册登记的。并且不管是《办法》还是《协议》,网络平台、乘客、驾驶人他们三者中间都是在事实法律关系中被赋予一定的权利享有者,与此同时也是负有一定义务的承担着,所以在龙源期刊网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主体资格中,顺风车它也是应该适用于该《办法》的管辖的,不能因为现在发生案件了,就把顺风车在该平台中进行抛出《办法》之外。所以根据《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平台是一个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它不仅仅是一个提供网约信息发布和预约的平台,实质上是作为连接乘客与驾驶人的第三方承运人,也就是《规定》上说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另外,《规定》中指出:“它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它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因为网约合同内容的制定、实施、计费规则、收益规则、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保证等均是由网约车平台制定和执行的。换言之,在乘客与驾驶人之间,他们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输一样,都可以进行相互选择(传统出租车更多的是乘客选择权大于出租车;出租车一般只能在换班时间可以拒绝拉乘);但是乘客的选择其实并不是冲驾驶人本人去的,而是冲着网约平台公司去的;究其原因,为什么大家愿意搭成传统出租车(通过出租车车上特殊的颜色和标识选择)、顺风车、专车、快车(通过网络平台标识去识别),最为根本的就是对出租车营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任,而不是对于驾驶人的信任,毕竟乘客与驾驶人本来就不认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人就不一定是居间关系,而准确的说应该是雇佣关系。虽然顺风车类型的《协议》约定内容表面看起来,顺风车与乘客之间,因为存在任意性,网约车平台只是提供媒介与收取信息服务费,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户与驾驶人之间并不是说有很大的任意性,其实乘客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多是顺风车先行在平台抢单之后,乘客再根据平台的匹配进行乘坐,看似任意,但是实际还是有网约车平台来安排。所以我们可以说顺风车与网约车平台双方之间的关系与快车、专车、出租车在法律事实关系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网约车平台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这种法律责任包括对乘客和驾驶人的负责,他们之间是适用于《办法》的管辖范围。我们知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或者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个人与企业或者法人之间进行庭审中,实际上很多作为企业法人的侵权人应诉的积极性并不高,在庭审中经常缺席,一旦被告不出庭应诉,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的法庭调查阶段无法查清事实的关键,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比如说房地产集团公司侵权行为、单位侵权行为、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之前的各种侵权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是否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承担替代责任,还是与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不管是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3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该案件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有两种观点,观点一:不存在违约。案件发生在驾驶人与乘客之间,驾驶人是凶犯;根据《协议》规定,顺风车提供的不是出租运输服务,而只是顺路捎带乘客,通过合乘费用分担方式收取汽车的成本费,不存在盈利,平台提供的仅仅是驾驶人与乘客之间的信息匹配服务,所以平台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观点二:存在法律责任,其中就是违约责任。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如果说根据《协议》内容规定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平台公司与乘客、注册驾驶人之间缔结的即使是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或者说“中介服务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是可以从此合同中获得报酬的,其具有权利和义务并存,居间人其义务重要的一龙源期刊网点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在该案件中,如果合同上滴滴平台没有明确将自己定义为承运人,也未承诺自己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那么其就不负赔偿的义务。当然了,滴滴平台作为居间人,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未尽到对驾驶人的审查义务,个人认为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如果像部分法学人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那么该案件的违约责任的过失就在于网络平台公司其根本没有验证案件中的驾驶人是否是在其平台注册的本人,乘客也不知道驾驶人是否就是在平台中注册的具备资质的网约车平台的驾驶人。综上所述,在如按照履行合同的义务方面来说,网约车平台就构成了违约。4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死亡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其实就是侵害了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前文已说该侵犯受害人的生命权责任由犯罪行为人承担。另外根据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如果构成侵权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期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本案中,5月11日,该网约车平台发表声明:“经过自查发现,该案中(驾驶人)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该网约车平台顺风车注册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嫌疑人借用其父亲顺风车账号接单,账号正常通过了顺风车注册时的验真筛查等安全措施”。据了解:“由于犯罪嫌疑人患有抑郁症,并于2018年3月用其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网约车账号,通过审核”。5月12日,该顺风车网约车平台接收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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