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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为动词的双维度研究成晓光1熊佳娟2(1.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连,116029;2.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连,116029)提要:施为动词这个语用学的传统话题,通常在言语行为理论中进行研究。然而对施为性的解释却始终悬而未决。本文采用双维度(语用—语法)分析法,首先就施为动词使用中的自返性或元语言用法,对Verschueren的宏观语用学解决方法进行回顾,同时运用Halliday功能语法中的及物性概念来分析施为动词的特性。两种方法互相补充,分析结果吻合。关键词:施为动词;双维度研究;宏观语用学;功能语法中图分类号:H319文献标识码:A1.引言施为动词(performativeverbs)是在显性施为话语(EPU)中使用的动词,如promise,advise,apologize等。这些动词说明句子的言语行为或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meaning)。以前对施为动词的研究,都是在言语行为理论的框架下进行。通常认为,言语行为和施为动词有着内在的关系,而对这种关系的解释构成了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部分(张绍杰1994)。然而这种解释方法却存在着问题。对此,Verschueren提出了语用的解决方法。我们认为,单纯从语用的角度还不能完全解释施为动词的使用。任何语言使用都要建筑在语言资源的系统之上。因此,本文拟用一种双维度(语用-语法)分析法,在Verschueren的宏观语用学框架功能下,结合功能语言学的及物分析,探讨施为动词的特性。2.施为动词传统分析法的问题Verschueren(1999:207)认为,施为性问题是语用学中历史昀久远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有些言语行为动词(speechactionverbs)可以用于显性施为话语,即实施以言行事的功能,而其它的动词却不能,只能作语言行为动词(linguisticactionverbs),例如:(1)IpromisethatI’llkillyou.(2)IthreatenthatI’llkillyou.对Searle(1989)来说,(1)和(2)的区别在于,我可以通过说promise这个词来承诺他人,但却不能用threaten这个词来威胁他人。从说话人的角度,promise既是一种说法,又是一种行为。但threaten则只能是说法,而不能是行为。从听话人的角度,promise是一种承诺的言语行为,而threaten却不成构成威胁的行为。因此,promise是言语行为动词(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施为动词),而threaten只是语言行为动词。这里的问题是,两个动词的语法结构一样,甚至语义上也相似,但为什么在语用上有差异呢?究竟是两个动词本身就有区别呢?还是有语用限制在起作用?“用更哲学化的说法,怎样才能解释这类句子的存在?……怎样解释允许这种用法的动词存在?又怎样解释许多其它语义上与之相似的动词却不能这样使用”(Verschueren1999:210)?3.Verschueren的宏观语用学框架下的施为动词Verschueren的解释方法是语用的。他认为,语言就是使用,因此,是语用造成了言语行为动词和语言行为动词的差异。言语行为动词之所以有别于一般的语言行为动词,是因为它们允许语言使用中的自返昀大化。这样的描述使施为性问题成了如何定义言语行为动词中的完全自指(self-reference)问题。Verschueren这样说明:言语行为中的完全自指就是使正在描述的语言行为(D-条件)和即将被描述的言语行为(A-条件)昀大程度地吻合起来(Verschueren1999:210),例如:(3)IpromisetocomeonWednesday.(4)Iorderyoutoleavetheroom.动词promise和order不仅给行为命名,而且还在说出该动词的同时实施了该行为。我们也可以用Verschueren提出的另外两个术语“提及”(mention)和“使用”(use)来解释:施为动词是提及和使用的统一。“提及”就是在实施语言描述行为,“使用”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这与Verschueren对施为动词的“自返性”解释相吻合。本文用“提及”和“使用”的统一来补充“自返性”这一说法,一是为了突显施为动词的元语言用法和表征用法,二是为了方便分析施为动词的非典型性用法。一旦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之间没有吻合,就会出现概念距离(conceptualdistance)。这样的动词就不是施为动词。Verschueren分析了如下四种概念距离。我们对此进行简单的回顾,由此来加深对施为动词的理解。1)语言行为与言语行为之间有解释距离(interpretivedistance),如动词hint(暗示),insinuate(旁敲侧击),intimate(提示)。*(5)IhintyouthatIwanttoseethefilmwithyou.句(5)中A-条件的语言行为动词所描述的“讲话方式”是隐含的。这种“暗示”是Ud(D-条件的发话者)经过解释后建构出来的。在暗示的过程中不可能说出句(5)。而且通常说出句(5)的时候,暗示过程已经发生。这里,D-条件和A-条件不吻合,所以hint就不能用做施为动词。(句(5)改成过去式则完全没有问题。)2)语言行为与言语行为之间有解释距离(interpretivedistance)(这是一种特殊的、更为具体的解释距离),如动词lie(说谎),allege(宣称),brag(自夸)。*(6)IliethatIamthetopstudentinmyclass.说谎的人不会说自己说谎。句(6)中,Ud的用意本身就是不想让Ia(A-条件的解释者)辨认出自己在说谎。所以,这里必然涉及描述者对命题“我是班里的尖子生”的真值做出的解释和判断。这样,D-条件和A-条件之间不可避免的要产生概念距离。3)语言行为与言语行为之间有评价距离(evaluativedistance),如动词threaten(威胁),swear(诅咒),slander(诽谤)。*(7)IthreatenthatIwillkillyou。.句(7)中,“威胁”这个行为应是由实施威胁的行为者以外的人来解释,因为这样的描述涉及负面价值判断,不可能由行为者本人做出。同样,句(8)也让人感觉很奇怪,不太可能发生。*(8)Islanderyoutobeathief.但是,我们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Ithreaten还是可以被接受的。Islander则截然不同。Verschueren归为一类的这几个词还是有差别的。Threaten似乎不是典型的评价距离。评价距离指的是描述者和行为者完全分离。再者,这种描述者和行为者的分离也不一定是言语行为动词和语言行为动词的判断性区别。比如1中讨论的解释距离的情况,描述者与行为者也可以统一,如句(9):(9)IhintedyouthatIwantedtoseethefilmwithyou.但这种情况多用于过去式,描述过去的事态。如果用现在时态,就很不自然,比如句(5)。4)语言行为与言语行为之间有时间距离(temporaldistance)。也就是说,语言行为与描述行为必须按序发生,不可能同时发生。如动词convince(使信服),persuade(说服),amuse(使愉快)。*(10)Iconvinceyouthatwearedoingtherightthing.Verschueren认为,这种情况下言语行为先于语言行为发生。在句(10)中,说话者在说出convince(使信服)的时候,“使信服”这一交际效果已经产生了,即Ud已经有了对即将被描述的行为的交际效果的评估。所以,假如A-条件和D-条件必须是按先后顺序发生的话,那它们就不可能同时发生。我们认为,这里的时间顺序是一个矢量概念,是有方向的。Verschueren只提出了一种方向可能,但还有另一种方向可能,即描述行为是对将要产生的效果的期待,而非评价。如句(11):(11)I(triedto)convince(d)himthatweweredoingtherightthing,butIfail(ed).句(11)合情合理,但第二分句明显取消了Verschueren对时间距离的解释。请再看句(12):(12)Ipersuadehimtogoabroadforfurtherstudy.在说出句(12)时,劝说可能还没有成功,而只是说话人的期望。如果确定在描述时交际效果已经产生,则多用被动态,如句(13);或加上明示交际效果已经成功发生的修饰语,如句(14)和(15):(13)Heisconvincedthatwearedoingtherightthing.(14)Imanagetoconvincehimthatwearedoingtherightthing.(15)Isucceedinconvincinghimthatwearedoingtherightthing.以上对使用中有概念距离的非施为动词的讨论,可以使我们认识一般语言行为动词和言语行为(施为)动词的区别,加强我们对施为动词的理解。只有施为动词能做到“提及”和“使用”的统一,而且两者之间不存在概念距离。下面我们简单讨论施为动词的非典型用法,希望也能从中探测出施为动词的特性。Austin提出了施为动词的典型用法,即显性施为句的规范形式:我(特此)动词[一般现在时、陈述语气、主动语态]这种典型用法昀能把“提及”和“使用”完美结合到一起,达到昀大限度的自返性,如前面谈过的句(3)、(4)。但是,自然语言的使用很少会如此完美。除此之外,施为动词还有其它非典型用法。之所以称作非典型用法,是因为虽然在这样的情况下施为动词同时承载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但两者的地位并不一致。Verschueren(1999)把这些非中心类施为句叫做“半施为句”(semi-performatives)。半施为句主要有以下几种:1)动词用进行体,如句(16);主语用第一人称复数,如句(17);主语用第三人称,如句(18);或用第二人称的被动语态,如句(19):(16)I’morderingyoutogetout!(17)Weorderyoutogetout.(18)Theholderoftheticketdeclaresthatheisover18earsold.(19)Youaredismissed.Verschueren(1999)认为,动词用进行体至少涉及前面提到过该行为的再次提出,可能出现在“第一级”的施为句Getout!未产生理想效果后。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这种用法应属于回声用法,即重复自己已说过的、但未收到很好效果的话语,从而表达自己做出命令的决心以及对受话方没有执行的不满。回声用法是属于元语言用法,或者说是表征用法,传递说话人的态度(陈治安、文旭2001)。这种元语言或表征用法正是Verschueren所说的提及用法。所以(16)这样的情况是表征多于使用。至于句(17)、(18)、(19),它们的确是在说出话语的同时实施了言语行为,但同时都还包含其它语用意义。比如,句(17)和(19)可能是故意模糊发号施令者,或隐瞒真正的信源提供者,从而降低双方交际中不愉快的可能性。句(18)和(19)也可理解为表征用法:(18)为显性表征,是对持票者“宣称”这一表征的二次表征。这样的二次表征可能是为了引起受话者的注意,提醒受话者再次审视持票者的宣称,甚至表达说话者的怀疑态度;(19)则是隐性表征,既可以表示说话者是发号施令者,也可以表示说话者仅仅是转述,受话方对话语的理解必须依靠对话语进行语用充实和语用推理,减缓了交际中的不愉快。第二类非典型用法的半施为句使用动词修饰语,如句(20)、(21):(20)I’dliketoannouncethat….(21)Letmeask(allowmetoask)youwhatbothersyou.说话者使用动词修饰语显然是为了避免直接发号施令,为了表达得更婉转、更礼貌、更容易为受话者接受。在这里,说话者考虑的更多的是言语行为的适宜度和有效
本文标题:施为动词的双维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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