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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主讲人:陈斯毅广东省政府特约研究员、高级职业指导师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研究生导师导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文8章98条涉及工资问题的规定有33条,占1/3。由此可见,工资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法有关工资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我国工资政策的新取向,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许多人讲《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解除,不重视讲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定权益。本人专门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资问题进行解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讲三个问题: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工资条款的解说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十大影响及挑战三、贯彻《劳动合同法》应抓紧完善几项基本工资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工资条款的解说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法》设专章共20条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规定。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16个方面对劳动报酬(广义工资)问题作出了很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合同法》的一大特色,表明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依法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合同法》中有关工资条款归纳(共33条):(一)制订有关劳动报酬(广义工资)的规章制度(第4条)(二)关于工资决定机制(第5.6条)(三)关于宽限期的劳动报酬(第10.11条)(四)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第17.18条)(五)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第20条)(六)关于服务期的工资问题(第22条)(七)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问题(第28条)(八)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第30条)(九)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31(十)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工资支付(第40条)(十一)关于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和办法(第46.47条)(十二)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51—56条)(十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第58.59.60.62.63条)(十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68.72条)(十五)关于工资方面的违法责任(第82.83.85.87.93条)(一)关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概念在《合同法》中,许多条款经常出现“劳动报酬”或“工资”这两个名词,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这里首先对这两个名词作简要解释。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有取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二是实物报酬。三是社会保险。《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二)关于劳动报酬(广义工资)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问题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国家法律中的工资基准集体合同中的工资基准规章制度中的工资基准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基准法律效力低工资标准低高←←→→高〔提示〕本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学习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1.主体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2.内容必须合法。劳动报酬等八项内容是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核心内容。其中劳动报酬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基准和集体合同的标准。3.程序必须合法。制订、修改或决定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规章制度,须经以下五大程序:①民主讨论;②提出方案;③平等协商;④共同决定;⑤公示告知。(三)关于工资决定机制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示〕上述两个条款分别对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作出了原则规定。由于工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两个条款隐含着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即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1.“三方机制”的含义和内容所谓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对第五条我们应当作如下理解:第一,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机制。即在制订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和制订政策时要听取工会、企业的意见。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首先是通过制订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对工资的协调决定也是这样。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谈判要由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具体讲就是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本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第三,重大事项(包括工资)等重大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要由三方进行协调。第四,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合同法》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确立了三方监督体制。其中第73.74.75条就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如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第78条是工会的监督职责。2.如何建立三方机制《合同法》第5条实质上确立的就是地方一级的“三方机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着重协调解决事关地方全局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3.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合同法》第6条规定了工会的作用。但如果仅从工会作用的角度去理解,这是不全面的。实质上本条确认了工会在帮助或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从法律上规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1.职工的民主管理;2.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3.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保险福利;7.劳动安全卫生;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9.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10.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11.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在集体协商内容中,劳动报酬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三方机制”与“集体协商机制”的区别和意义《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建立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合同法》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大的特色和立法上的突破。其意义在于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本条对于指导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维护职工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关于宽限期的劳动报酬问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首先,什么叫宽限期?《合同法》第10条作了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招用就订立合同。有的先建立劳动关系,即正式提供劳动,后订合同;有的先订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这一实际情况,《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就是给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其次,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的确定办法:即第11条规定:(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3)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第46条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提示〕学习本法第11条,要与第10条、18条、63条、82条联系起来一并领会。第10条的主旨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允许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宽限期)内订立。第11条规定了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问题;第18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第82条规定了违反第10条、14条的法律责任,即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况。(五)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劳动报酬的约定问题1.《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共九项)和约定条款(共五项)。本条规定的九项必备内容,属强制性规范,如内容欠缺,则表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本身是不完整的。例如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的主要合同权利。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很不完善。有的合同只规定: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月支付。2.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周期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3.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处理办法《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首先,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这是《合同法》私法属性的体现,合法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是必须予以保护的;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就劳动报酬作出规定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第四,对于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4.必备条款约定欠缺的处理办法《合同法》第81条规定:(一)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义务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二)上述两种情况均属违法行为,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关于赔偿的办法目前有两个规定:1.劳动部1995年5月印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陈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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