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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路运输合同第一节合同法与运输合同概述•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一定物品或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给付运费的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二)运输合同的客体(三)运输合同的内容•(一)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承运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或旅客。•1.承运人•2.托运人、旅客及收货人、货物运输代办人•(二)运输合同的客体运输合同的客体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依我国法学界一般观点,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送行为或运送劳务,而非运送的物品或旅客。•(三)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指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依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托运人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运输合同的种类•(一)运输类别•(二)货物种类•(三)运输合同种类(一)运输类别•(1)零担货物运输•(2)整批货物运输•(3)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4)集装箱汽车运输•(5)特快件货物运•(6)危险货物汽车运输•(7)出租汽车货运•(8)搬家货物运(二)货物种类•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录E“普通货物分等表”)。•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F“特种货物分类表”)。•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三)运输合同种类•(1)依运送对象不同,可将运输合同区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2)依运输工具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公路汽车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等。•(3)依运送方式之不同,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交通工具的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三、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2)运输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3)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输行为或运输劳务。•(4)运输合同大都是标准。四、目前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渊源•(1)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有关部门规章•(4)WTO有关条约第二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也称公路货运合同,指承运人依约定将一定物品或货物于一定期限内运抵约定地点,并将该货物交付托运人或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收货人),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一、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二、公路货运合同的形式•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1.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2.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三、契约自由与运送强制•契约自由原则又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等方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1.有关运输合同的立法应确定运输合同自由的原则•2.运输契约自由的内容及特点•3.运输契约自由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四、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订立合同要经过二个步骤,即要约与承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也须经过此二个阶段。•(一)要约•(二)承诺五、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二)托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过失责任是我国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3.承运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托运人、收货人负责的原则•4.损害赔偿请求权人•5.货运事故赔偿数额•6.承、托双方彼此之间索赔中的几个问题•7.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方法•8.承运人责任免除•(二)托运人的责任•1.法定责任•2.托运人责任免除六、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变更与解除的形式•3.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七、公路货运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公路货运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汽车旅客运输合同•1.概念•旅客运输合同,指运送方与旅客就在一定期限将旅客及旅客行李运抵目的地而收取运费的合同。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特征•(1)旅客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2)旅客运输合同的对象是旅客。•(3)旅客运输合同大都为有偿合同。•(4)旅客运送分为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服务等,其中包车客运是诺成性合同,其余为实践性合同。二、旅客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车客运合同•(2)旅游客运合同•(3)出租车客运合同•(4)包车客运合同三、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1)订立程序•(2)车票之性质四、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一)承运人的义务•1.按时将旅客及行李运达目的地•2.保障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3.提供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二)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因•2.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3.承运人对旅客行包的责任•4.经营者责任免除五、旅客的义务及责任•1.旅客的义务•(1)按照约定或票面指定的时间、地点乘车。班车客运,旅客须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通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2)遵守运输安全规定。•(3)凭票乘车。•2.旅客的责任•旅客违反运输合同,违反规章的行为,应由旅客承担责任。•(1)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的,除补收始发站至到达站全程客票价款外,并处以100%的罚款。•(2)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应向其他旅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3)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应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未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担行政责任。由车站代表运管机关没收其携带的全部危险品和禁运物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损失的,应对承运人、旅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4)损害车站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实际损失。•(5)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除可归责于承运人责任外,由旅客自负其责。•(6)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由旅客自负其责。•(7)旅客乘车途中因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应由旅客自负其责。•(8)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3.旅客责任免除•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车站承担责任:•(1)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2)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3)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灭失或错运的。•(4)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5)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六、旅客及运送方彼此索赔中的几个问题•(1)赔偿请求权的行使•(2)短期时效的规定•(3)旅客索赔时应提交的文件《客规》第83条规定•(4)赔偿金、违约金的偿付期限《客规》第85条规定七、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指在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或运输途中,因《客规》所规定的事由出现,而签证改乘退票、改道运行、更换车型等行为。•(1)班车客运变更解除事项及其处理•(2)旅游客运的变更及解除•(3)包车客运的变更与解除八、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为:•(1)当事人协商。•(2)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3)向法院起诉。第四节货物联合运输合同(相继运送)•联运企业、运输企业的联营与联合运输关系甚为密切。联运企业、运输企业的联营属运输市场主体范畴的问题,而联合运输则属于运输方式、运输主体行为范畴的问题。一、联运企业、运输企业的联营与联合运输合同•1.联运企业•联运企业指具有一定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够承办联运业务的经济实体,属运输代理企业。•联运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有:①代理行为②运送承揽业务③自营运输业务•联运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①办理联运服务业务②按照协议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任务③办理客票联售、包裹联运、旅客联运等业务。•2.运输企业的联营•关于企业联营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种:一为紧密型联营,此种联营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投资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为半紧密型联营,即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合伙型联营体,该联营体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营投资者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三是松散型联营,即两个以上企业签订联营合同,不形成实体,联营当事人分别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3.联合运输合同的含义•广义的联合运输指由两个以上承运人完成的运输,包括:•1.部分运送2.转托运送3.共同运送•所谓狭义的联合运送系指共同运送或连带运送。本书所讨论的联运合同系指狭义的联运。二、联运合同的特征•(1)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运送人)为数人,属多数人之债。•(2)联营合同的签订往往由第一运送人与托运人为之。•(3)多数承运人对运送责任期内货物的毁损、灭失或迟延负连带责任。三、运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联运合同系多数人之债,多数运送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数运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一般依运送人之间的协议订明(有人认为,运送人之间就联合运送达成的协议为联运合同。本书未采此种观点)。运送人对托运人或受货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有向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运送人进行内部求偿的权利。如果应对损害赔偿负责的人不明时,除能证明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己无关者,各运送人应按其所收运费的比例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责任。四、最后运送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理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请求•为方便托运人、收货人请求赔偿损失,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对于联运货物毁损、灭失,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到达地点的铁路局或港务局提出,赔偿要求的时效为180天。•(2)代理的权利与义务•依各国法律之规定,最后运送人有代理前运送人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与义务。五、联运合同的订立•联运合同由托运人与运送人订立,但在实践中,联运合同具体由托运人与运送人的代理人办理。•联运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运送合同大体相同,亦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联运单和货票,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联运合同,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六、联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联运合同是托运人与运送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联运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若合同订立后,基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托运人或承运人也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1)解除联运合同,由托运人向发站或起运港提出。•(2)变更联运合同,(如变更到站、到达港、或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到站或到达港提出。七、法律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节承揽运送人与承揽合同•1.承揽运送人•2.关于承揽运送之立法体例•3.承揽运送的作用一、承揽运送人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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