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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班轮运输合同第一节班轮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提单的属性及种类第四节提单的内容及条款第五节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第六节班轮运输国际公约第七节主要运输单证和运价第一节班轮运输合同概述(二)概念班轮运输是传统海上件杂货运输的主要形式,所以也称件杂货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常以提单作为表现形式,所以又称提单运输。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委托,在固定的航线及固定的港口顺序上按固定的船期及固定的运费率从事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形式。(二)特征1、运输合同形式复杂。2、四个固定。3、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4、班轮运输合同受强制性法律调整。二、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1、要约邀请(承运人发布船期表、运价本)2、要约(托运人递交托运单)3、要约确认接受(承运人在托运单的订舱回执上签字确认)4、签订合同(班轮合同由船期表、运价本、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等构成)第二节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一)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船舶适航的含义狭义的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相对的广义的船舶适航是指在船舶本身适航基础上,还要求配备充足适任的船员、妥善装备船舶和保证货舱适货。2、适航义务的标准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的3、船舶适航的时间船舶适航的时间是在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船舶在航行途中丧失适航性,不视为承运人违反船舶适航义务。航次指合同航次或提单航次,包括航次的空驶阶段和载货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海牙规则》下,履行适航义务是承运人援引免责条款和享受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案例:M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要求免责。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依据《海牙规则》要求免责。承运人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所有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损。机舱容易起火,承运人应预见到一旦发生火灾,会使机舱的救火设备无法使用。把救火设备完全安装在机舱内,外面没有救急汞和救火设备的控制系统,对此承运人是有过失的,因此是不能免责的。免责与适航的关系在我国《海商法》下是不同的。如果损失是不适航和能免责的原因共同引起的,只要承运人能完成举证责任,他仍然能要求免除部分责任。适航并不能成为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4、承运人对独立合同人过失的责任独立合同人是指在运输合同关系之外为完成船舶适航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关系的人。实践中,承运人可在与独立合同人的合同中明确有关追索权,但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其承担谨慎处理的义务。5、船舶适航的举证关于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运人可以以船舶的有效入级证书和年检报告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货方欲以船舶不适航为由索赔货物损失,应付举证责任。(二)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义务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保管、照料、运输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地”通常是一种技术上的要求,是针对技术水平和操作设备与程序。“谨慎地”通常是指态度和责任心上的要求。承运人管货义务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的整个货物运输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如果使用船上吊杆,自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上的吊钩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脱下船吊的吊钩时止,即“钩止钩”原则。如果使用岸上吊杆,则自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越过船舷时止,即“舷至舷”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期间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前者是装船后和卸船前,即货物在船期间,这是承运人的法定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来免除。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在装船前一段时间已接收货物,而在卸货后一段时间仍保管货物,即货物待运与待交期间,这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在此期间仍须对货物尽照管之义务,但并非强制性义务,托运人与承运人可就这一期间的责任问题自由达成协议。(三)保证避免不合理绕航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偏离航线的行为即为绕航。通常认为,绕航有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之分。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或者有其他合理要求所发生的绕航。所谓其他合理绕航,通常指考虑了同一航程船方和货方各自的利益后进行的绕航,包括因避难、添加燃料等所发生的绕航均被归于合理。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四)尽速派遣船舶(reasonabledispatch)尽速派遣船舶是指承运人应当保证在合同航次的预备航次、装货、载货航行及卸货的各个环节中应尽快完成航次,而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我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都是通过规定“延迟交付货物”的方式来规定承运人尽速派遣船舶义务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或在没有约定时,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延迟交付货物,应对延迟交付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承运人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责任期间之外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海牙规则》及多数国家: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汉堡规则》及少数国家: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货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件杂货运输采用《海牙规则》的规定;集装箱运输采用《汉堡规则》的规定。案例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一)对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承运人对完成货物运输享有运费请求权。运费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运费一旦支付,概不退还。承运人只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时才有权收取运费。(二)货物留置权货物留置权指当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运费或其他应付费用,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船载货物,用以担保其请求权实现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88条规定,货物被留置后的次日起60天内仍无人支付欠费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货物,对易腐烂变质货物可提前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欠费,剩余部分返还托运人。不足偿还的,承运人仍有权向托运人追偿。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承运人只能对债务人所有的货物行使留置权。承运人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货物是留置权成就的法定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法律根据留置货物,所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用应自行承担。(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权1、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区分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实践中通常以过失行为对象和目的为区分标准。如果过失行为是直接针对货物的,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过失行为应属于管货过失;如果过失行为是针对船舶的,过失行为目的是管理船舶,则该过失行为应属于管船过失。案例:某轮船东A与托运人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轮承运一批小轿车,自纽约运往大连。合同规定: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定。该轮在航行途中遭遇飓风,有10辆装载在舱面上的小轿车被刮入海中。为了抵御风浪,船长下令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但由于船员在检查压载水舱时,未将其中一个阀门拧紧,致使海水进入货舱,又有10辆轿车因长时间遭海水浸泡而锈蚀,也都完全报废。分析: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属于A管货过失,理应赔偿,而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是由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所造成。属于管船过失,依照免责事项的规定,A不必赔偿。2、火灾免责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免责在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条款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火灾免责的唯一条件是承运人本人无过失。它不同于其他承运人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2)承运人的雇佣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影响承运人享受免责。该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使“自然之火”与“人为之火”的划分显得不再重要。(3)承运人无须对火灾产生原因及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当承运船舶发生火灾,承运人即可援引火灾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主张承运人有过失的,由提出此项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天灾”属不可抗力范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诸如海啸、地震、雷击和冰冻等,不包含人为因素,如战争。“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即通常所说的海上风险。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海上风险是海上大风浪袭击以及其他航行中的危险和意外,如浓雾、暗礁、浅滩或航行障碍物,目前通常理解“天灾”包括“海上风险”。如果要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辩护,一般被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抗辩:其一、案发当时存在恶劣的天气变化,且该变化是没有被气象台预报过;其二、当时的天气变化属于严重自然灾害,非人力所能及;其三、承运人已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损害的发生。只有这样,被告才真正完成不可抗力的举证义务。4、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指政府或主管部门所采取的的禁止装卸货物、禁运、封港、扣押、没收充公和检疫限制等行为。依法扣押不包括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司法扣押,也不包括船舶因未满足港口国安全检查要求引起的船舶留置。检疫限制是政府的检疫当局发现来港船舶有疫情,或船舶来自疫情国家,而禁止船舶进港装卸货物,或对船舶进行熏蒸。5、罢工、停工、禁止工作指因劳资纠纷或工潮引起的船舶无法装卸货物,或者无法正常管理货物。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指货物的自然减量和自然变质等。如果因承运人管理货物不当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短量或损坏,承运人不得主张此项免责。7、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包装不良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不能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货物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和警告性标志。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即火灾)外,承运人主张免责应负举证责任。(四)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对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无须全部赔偿的法律制度。国际上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有两类:1、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各立法分别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参见教材P25)但此种责任限制只是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低于限额的,按实际损失额赔偿。2、对延迟交付货物赔偿责任的限制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第57条规定,对因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如果同一货物的延迟交付还伴有货物损坏,则适用与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的责任限额,但计算中应包括因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五)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非合同之诉是指当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海事请求人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不是根据运输合同而是以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承运人及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均可援引承运人免责等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必须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并且无故意或疏忽行为。四、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一)及时提供约定货物指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约定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严重的,承运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妥善申报货物指完整、准确地向承运人提供货物的品种、性质、数量、包装、危险品特性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重要资料。(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四)及时收受货物收货人在
本文标题:第4章班轮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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