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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014-xxx-xx发布2014-xxx-xx实施2目录一、XXXA(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二、XXXB(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三、XXXC(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四、XXXD(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五、XXXE(焦炉烟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六、XXXF(煤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前言本规程名称为“XXX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本规程由XXXXXxxxxx提出;本规程由XXXXXxxxxx归口;本规程由XXXXXxxxxx起草;本规程起草人:xxxxxxxxx本规程评审人:xxxxxx本规程批准人:xxx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XXXXX公司xxx单位控制和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本规程适用于XXXXX公司xxx单位职业病的预防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操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3总则为规范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位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xxx防止和减4少职业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4规程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术语、危害程度、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XXXA(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粉尘2术语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2.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3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6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10%≤游离SiO2含量≤50%;5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0.30.27xxxB(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噪声2术语2.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2.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4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8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5.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5.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5.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5.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5.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5.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5.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9XXXC(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高温2术语2.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2.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2.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3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3.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3.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103.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3.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3.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3.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4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接触时间率体力劳动强度一二三四100%3028262575%3129282650%3230292825%3332313011表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201010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5.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5.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5.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25.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5.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5.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5.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5.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13XXXD(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电离辐射2术语2.1电离辐射: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的带电粒子或不带电粒子组成的,或者它们二者混合组成的辐射。是指α(阿尔法)(贝塔)(伽马)和中子等射线。这些射线能够直、β、γ、X接或间接地使物质电离(即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而成为离子)。电离辐射按粒子带电情况又可分为带电粒子辐射(如α、β、粒子)和不带电粒子辐射(如中子、X和γ射线)。2.2放射性: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r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射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2.3天然放射性:天然存在的核素的放射性2.4电离辐射照射作业职工:其职业岗位伴有电离辐射照射的作业职工。2.5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之和的限值。2.6辐射源: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2.7放射性半衰期:是放射性核素因放射性衰变而使其活度降低到原来的一半所经过的时间。一般来说,天然放14射性核素的半衰期较长,而多数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都较短。2.8外照射:由放射源或辐射发生装置(如粒子加速器)释出的贯穿辐射由体外作用于人体,称为外照射。在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事故中,向下风向移动的放射性烟云以及已沉降于设备、(构)建筑物及地面表面上的放射性物质也可成为人体外照射的放射源。2.9内照射:外源性放射性成物质经由空气吸人,食品或饮水食入,或经皮肤、伤口吸收并沉积在体内,在体内释出α粒子或β粒子,对周围组织和器官造成照射,称为内照射。3危害程度:电离辐射在人体组织内释放能量,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在少量剂量下,它并不能造成伤害。在某些情况下,细胞并不死亡,但是变成非正常细胞,有些为暂时,有些为永久的,那些非正常细胞甚至发展为癌变细胞。大剂量的照射将引起大范围的细胞死亡。在小剂量的照射下,人体或部分被照器官能存活下来,但是最终导致癌症发病率大大增加。受照损伤范围依赖于照射源的大小,受照时间以及受照组织。受低剂量或中等剂量的照射的伤害并不能在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中显示出来。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4.1职业照射计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154.1.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4.1.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4.1.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1.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4.2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4.2.1年有效剂量,6mSv;4.2.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4.2.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3特殊情况4.3.1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剂量平均期破裂延长到10个连续工作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
本文标题: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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