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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处方管理、病历管理★难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疗机构概述概念: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的基本分类:以诊疗疾病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以康复、治疗为中心的康复机构以急救治疗为中心的急救中心其它专科保健机构具体分类: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其它诊疗机构。法律意义: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主体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保护。立法现状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目的: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和医疗资源浪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设置申请书;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⑵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床位在100张以上\专科医院⑶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统一规划的三级管理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的情形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不予批准的情形实质----执业许可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登记的法律规定条件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机关-----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⑴不符合《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⑶投资不到位;⑷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⑸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⑺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变更审批内容: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造址和治疗科目名称的组成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或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及其同类含义文学的名称或其它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和误导病人就医的名称。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并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名称争议解决申请在先和登记在先原则医院基本标准----这是医院必须达到的必备条件和最低要求:规模、功能与任务、医院管理、质量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医院安全和环境等。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三部分(补充)医疗机构评审制度(补充)我国实行医院评审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财务等专家组成。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评审机构分为三级卫生部:三级特定省级卫生厅局:二、三级甲、乙、丙地市级卫生局:一级一级: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相应服务的基层医院。二级: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医院;三级: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分级标准-(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医院分为三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补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单位内部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义务对危重病人立即抢救,不能诊治的及时转院(首诊负责制)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术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的执业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真执和处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按照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院管理(了解)医院的任务:医疗、教学、科研;疾病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医疗预防应设有急诊室,24小时开放应诊。建立健全门诊组织机构和医疗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有秩序的安排就诊。做好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护理工作设有药剂、检验、血库、病理、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医院管理(了解)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妇幼卫生等单位的业务工作设立生育门诊,搞好婚前健康咨询门诊、遗传病门诊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教学科研:提高各类医务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的临床教学、实习,在职人员的进修培训。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医学情报资料交流2000年7月15日江南突发恶心、呕吐不止,经家人送临河铁路医院诊治。7月16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天后江南被令出院,转呼和浩特铁路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江南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治疗,致使江南于7月25日、8月2日、8月13日从临河---呼和浩特之间往返6次就医。案例:由于25天的停药和路途往返,江南病情恶化,于8月18日再次入住临河医院。次年1月疾病诊断为慢性肝炎。不久妻子与其离婚。2001年7月江南向临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临河铁路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问题被告临河铁路医院是否应对江南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什么?(请提出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的开具(P232)一、处方开具规范化二、药品名称书写规范化三、对处方日期和药品用量明确规定四、细化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五、计算机开具处方的规定六、不合理处方的处理P233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应及时书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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