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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培训期货居间人执业规范主要内容期货居间活动典型案例分析期货居间合同指引目的规范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居间人很普遍,投资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介绍人等,但缺乏有效监管,存在诸多问题:1、虚构期货公司职员身份;2、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3、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4、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投资;5、全权代理客户交易造成恶性炒单;6、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7、其它,如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侵占客户资金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期货居间人的概念第四条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居间人通俗讲就是媒人、介绍人,有此行业对不守法、不规范的居间行为称做“托”,如医托、婚托、房托等,为什么会出现“托”?1、信息不对称;2、供需不平衡;3、制度不健全。现在提提倡自由恋爱如何避免“期托”的出现?这就是我们今天坐在这里的目的之一。居间人与代理人、经纪人的区别《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言行让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资格条件之一第五条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批准创新类并控股期货公司的券商从事居间活动资格条件之二第六条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之三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案例(一)案例,范某是某国营企业的投资部员工,某期货公司允诺其高额返佣,范某以居间人身份介绍本公司将期货帐户开设该期货公司,范某为交易指令下达人和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在高佣金的诱惑下,范某频繁炒作,造成巨额亏损,短短几个月,佣金高达100多万元。问题:1、交易结果由谁承担?2、范某的行为的性质?3、期货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第九条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期货司法解释第十条案例(二)刘某与何某知悉某期货公司有些大客户,二人商议后,何某以居间人身份与该期货公司达成居间协议,介绍刘某做客户,并谎称刘某潜力很大,一方面要求高返还,另一方面要求进大户室,目的是为了与公司大客户进行接触,后这些大客户被刘某介绍到另一期货公司。何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章居间委托规则(一)审查制度第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二)申请制度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三)签署居间合同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第十三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委托事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四)备案制度第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接受居间人的居间申请和解除居间委托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协会的网站向会员公示。备案公示制度,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案例(三)王某自2000年开始从事居间介绍业务,并且代理客户进行交易,一方面享受期货公司返佣,另一方面与客户约定盈利分成,但其主要目的是频繁交易,获取高佣金,结果是客户基本上均被消灭,然后唆使客户,投诉、起诉期货公司,然后若无其事到其他期货公司继续其勾当。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居间人乃至期货市场的声誉。通过备案公示,将很大程度杜绝这种情况。(五)调解制度第十六条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第四章居间行为规则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的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法律规定:期货司法解释第九条期货法规节选.doc避免表见代理,关于这方面的纠纷最多案例一:期货居间人案例.doc案例(四)柳某(非期货公司员工)持某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名片开发客户,投资者孙某被其打动,在该公司开户,经纪合同中指定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为孙某本人,并办理电脑自助交易手续等。孙某因很信任柳某,将交易密码告知,并委托其实际操作。后来,产生亏损50万元。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二)避免恶性竞争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居间人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如实代缴各项税费。(三)提高居间人素质第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解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向有需要的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居间行为规则----诚实守信第二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案例(五)期货居间人孙某与某期货公司总经理张某很熟悉,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为方便孙某开发客户,张某为孙某印制的名片上职务为公司副总经理,且提供一办公室(副总级),以提高其身份,效果不错,其介绍的客户资金5000多万。孙某一方面享有交易佣金提成,另一方面与客户约定盈利分成,并代理客户交易。客户大面积亏损后,纷纷起诉该期货公司。孙某的虚构身份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六)一客户经居间人介绍后开户入金200000元,并将交易密码告诉居间人,由该间人代理交易,短短二个月,产生手续费18万元,帐户余额8000多元,期货公司没有将居间人享受佣金提成的情况告诉客户。客户对这种返佣方式造成该居间人恶意炒单,认为期货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期货公司应否将居间获得报酬的权利告知客户?本案中,期货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案例(七)赵某为吸引客户,称期货的特点是以小搏大、机会大把、十有九盈,其更是保赚不赔。客户被其诱惑,到期货公司开户时,期货合同第一页就是期货风险说明书,然后是客户声明、客户须知,再问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知期货风险很大,可能亏损掉全部的资金,还得另行追加保证金。居间行为规则----保守秘密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例:泄露客户资金、持仓情况,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居间行为规则------合规服务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1、欺诈客户;2、越权代理;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条期货法规节选.doc5、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案例(八)欺诈客户非法集资哈尔滨某公司总经理李某以自己是“炒期货高手”,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巨额回报为诱饵,聘请著名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在两年时间里,滚动吸纳1000多人的投资2.27亿元。自2005年起,李某以“投资期货业务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允诺投资者每月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获取利润后公司与投资人按五五分成,返还利润达到投资额的3%—5%之间,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李某行为的性质?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九)自称某期货公司“经理”的周某向陈某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开户,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保证利润在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15万元,送电脑一台,入金100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陈某被周某诱惑,就在期货公司开了户,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下达人均为陈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随后,耿某交付了15万元保证金。签约后没过几天,周某又来找陈某,声称上次填写的印鉴卡有误,陈某又重新填写了一份补充印鉴卡。但这一次填卡,耿某没有对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进行任何技术处理。一个月后,陈某帐户交易了3000多手,账面金额只剩下1万多元了。而在其填写的补充印鉴卡上,载明的资金调拨人仍为其本人,但指令下达人原本空白的那一栏,却变成了“董某”分析期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行为性质?居间人欺诈客户,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案例(十)2004年3月,曾经做过股票交易的王某认识了在某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刘某,王某听了期货介绍后,决定投资期货,并很快到刘某所在的期货公司签定了期货经纪合同。合同中,王某选择了网上交易(密码交易)下达指令交易方式,王某本人是唯一指令下达人。王某先后投入了35万元保证金。王某把密码口令告诉刘某,实际由刘某进行实际操作。刚开始,不到一个月就盈利了10万元。但6月2日,刘某给王某送一摞交易清单时,帐户上总共仅剩余2万余元了。王某有与刘某、期货公司的秘密录音带,并有刘某的名片,印有期货公司的名称、徽标、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其中名字下面印有“投资部经理”字样。刘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居间行为规则------禁止代理第二十一条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居间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交易,容易产生纠纷,审判法官对表见代理的不同认识,对期货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案例(十一)居间人胡某是客户范某的交易代理人,由于胡某与范某关系较好,期货公司非常信任胡某,客户出金均是胡某办理,后来,范某发现帐户保证金仅有4000多元,胡某谎称亏损完了,并要求范某签署了销户申请。其后,范某要求期货公司打印帐户明细,发现一共出金50多万元,但范某自称从来没有取过款,期货公司称客户出金单上有范某的签名,范某不承认自己签了名。胡某的行为是何性质?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追踪监管第二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服务制度和对居间合同的稽查制度,跟踪有关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客户反馈。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和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未造成严重
本文标题:期货居间人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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