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目录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二、基本规定四、设置部位一、规范和图集五、强制性条文一、规范和图集一、规范和图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013年9月修订发布,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本图集是为帮助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后的规范,是以图形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解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5).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一、规范和图集3、规范用词说明:1、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2、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3、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4、采用“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5、规范中加粗黑体字是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规范和图集二、基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框图二、基本规定2、系统形式的选择二、基本规定(1)区域报警系统(2)集中报警系统(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2.1、区域报警系统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二、基本规定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方案一方案二二、基本规定2.2、集中报警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2.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二、基本规定3、消防控制室二、基本规定3.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2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4.1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二、基本规定4、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总线回路容量5.1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5.2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二、基本规定5、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要求5、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要求二、基本规定6.1区域报警系统可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也可以不设)6.2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6.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二、基本规定6、图形显示装置二、基本规定7、区域显示器7.1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7.2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8.2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8.1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二、基本规定8、消防广播二、基本规定9、消防电话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1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10.2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10.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1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二、基本规定11、声光报警器二、基本规定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11.2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11.3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ß;在环境噪声大于60dß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ß。11.4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大于2.2m。二、基本规定12、模块的设置要求12.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12.2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的标识。12.3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12.4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二、基本规定13、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1道路隧道采用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13.2油罐区采用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13.3电缆隧道采用线型感温探测器。13.4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采用两种探测器,可选择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探测器。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1.1、消防联动信号:(1)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2)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3)联动反馈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1.2、消防连锁信号:(1)连锁触发信号:由消防系统自身完成的,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启动消防设备的触发信号。(2)连锁控制信号:由消防系统自身完成的,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启动消防设备的动作信号。消防联动信号和消防连锁信号的主要区别: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1、定义消防连锁信号消防联动信号触发信号1,2控制信号3反馈信号4触发信号5控制信号62.1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2.2喷淋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2、消防联动信号12报警控制器3465消防连锁信号消防联动信号触发信号1,2控制信号3反馈信号4触发信号5控制信号6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2.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12346655报警控制器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3、消防联动信号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消防连锁信号表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5、喷淋系统消防联动控制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6、消火栓系统消防联动控制三、消防联动控制设计7、防排烟系统消防联动控制防烟系统消防联动排烟系统消防联动四、设置部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气体灭火联动系统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4、防火门监控系统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6、消防电源监控系统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住宅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四、设置部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条)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或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设置部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米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四、设置部位2、气体灭火联动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解释: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四、设置部位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
本文标题: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774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