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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参考一:《民法》课本P12-14第一章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参考二:笔记整理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特别体现在实务过程中,其他立法、审判过程中。2、普遍存在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例】因送达出问题,导致被告未出庭,实体不存在问题。旧民诉:只要不影响案件处理,则不发回→新民诉:重大程序违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纠结之处:实体无问题,只是程序问题,不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按新民诉规定需要发回重审,但再折腾一次是否有必要?(侧面反映轻程序意识)【姚】剥夺诉讼权利缺乏正当性,必须发回重审,程序法和实体法必须同时重视,不可分割,也是为了给结果提供正当性的基础。【例】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文件来自他人?【姚】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当实体法遭遇窘境的时候,程序法解救【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实无法查清时,证据责任落到谁,谁承担。显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规则导向下,需要作出综合评判,分清极端和普遍,主要和次要,选择一种更重要的价值。二、民法和商法1、现状:中国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存有正义。审判实践中民庭、商庭分开,背后是不同的民商事理念。(1)商事:交易是核心,追求交易的迅捷、安全和有效,促进独立交易和财富增进,不探究真意,更注重权利外观。最高法“商事审判理念”的概念:商事审判有其独特的规律和规则。(2)核心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注重安全和公平,追求人的自由发展。因此,独立的商法部门是大势所趋,这一现象是不可否认的,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两类案件的不同理念。2、【例】民间借贷和企业拆借,民法理念不予保护,基于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的考虑,商事理念保护,基于维护实体经济安定性考虑。【例】民间借贷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是否保护?【姚】金钱直指人性最黑暗的地带,哪怕是开放是自由主义国家也不会完全放开,红线必须存在。【例】国五条,房屋限购导致的假离婚风潮如何规制?【实践】法院坚持人身不可撤销,财产部分可撤销三、民法和行政法1、概述:课本2、举例:主要是行政合同无效或有瑕疵的处理(1)“合同无效”如何处理一种说法是区分拘束力(合同效力)和效力(履行效力),一个合同未生效,但合同可以成立,具有拘束力。若未生效的合同因行政机关原因(如不予审批)未能生效,理论上认为是缔约过失,但在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害远不是缔约国是的范围,一个突破口是:缔约国是不仅赔偿缔约过失损失,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2)建设合同纠纷中,因建筑企业的分级准入制,常发生有资质的企业出借资质,交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实际建设;或者招投标工程中未投标先施工或中标无效,当事人仍然履行,合同是否有效?司法解释一概认定为无效,但实际效果不佳。【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应当接受相应后果,但民法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四、民法和社会法1、概述:课本2、【例】工伤赔偿:通过保险的赔偿往往不够,且覆盖项目优先,可否双倍赔偿?(工商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劳动法:可以-民法:双重标准,基于赔偿仅止于恢复原状,不可获利的原则,实际赔偿会大于实际损害,不可以【姚】折中,双倍赔偿难以支持,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弥补损失可以支持。五、民法和刑法1、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例】集资诈骗、吸收存款时会提供担保,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否受影响?【例】民间借贷处理中,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实践中普遍做法是先刑后民,导致的结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建议先民后刑。【例】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诉讼。刑附民不予支持,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又该如何?新刑诉也堵死。2、【姚】刑事制裁是对行为人最重、最严厉的制裁;实际现状也是空判决而行为人无法履行。
本文标题: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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