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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1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法律服务中心2007年11月22日《劳动合同法》要点介绍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2007-11-232《劳动合同法》要点介绍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对企业的影响及人力资源部的作用•劳动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2007-11-233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共八章九十八条总则——1-6劳动合同的订立——7-28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9-35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36-50特别规定——51-73监督检查——74-79法律责任——80-95附则——96-98《劳动合同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2007-11-234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1、企业规章制度的新变化2、劳动关系建立及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新变化3、劳动合同期限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变化4、试用期的新变化5、违约金的新变化6、劳动合同解除的新变化7、经济补偿金的新变化8、行政处罚的新变化9、劳务派遣的新变化10、非全日制用工的新变化《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变化2007-11-235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11-236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007-11-237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007-11-238试用期规定合同期限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三个月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2007-11-239试用期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2007-11-2310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2007-11-2311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期限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007-11-2312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007-11-2313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规定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11-2314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二是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007-11-2315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解除,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007-11-2316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解除,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以上规定外,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2007-11-2317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解除,劳动者非过失解除)《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2007-11-2318劳动合同的解除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2007-11-2319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终止几点变化: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7-11-2320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终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007-11-2321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终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2007-11-2322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劳动合同的终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07-11-232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2007-11-2324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法应了解和关注的要点2007-11-232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不同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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