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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杜陈红TEL:13137148544QQ:340699383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6)0371-63335506/7/8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7层传真:(086)0371-63335504-1-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法人代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身份证号:网站:乙方: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小龙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七层邮政编码:450008电话:0371-63335506传真:0371-63335504联系人:杜陈红电子邮件:网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互联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代理范围、权限1-1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1-2甲方提交企业或个人真实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等给乙方,通过审核后即为乙方代理商。1-3甲方正式成为乙方的代理商后,可使用乙方的相关业务合同以乙方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以乙方的名义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向客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应自行负责开拓市场、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或乙方的利益和声誉。2-2甲方保证自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业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2-3甲方的代理权不得转让。在代理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网络产品的同时,不得代理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2-4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商与乙方所产生的单笔业务须另签协议。甲方向客户提供的景安互联网产品业务,均需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相关业务合同。2-5甲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品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款项收款,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降价行为。2-6甲方遵守乙方的《代理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2-7甲方应对乙方相关信息给予保密。2-8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面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按有关服务条款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部分业务支持。3-2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它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3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便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4.相互关系4-1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除本合同明确乙方授权给甲方的事项外,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场合都不得理解成甲方为乙方的代理人、合伙人、委托人、合资企业等。4-2除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双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但因甲方的代理行为致使乙方遭受第三方的诉讼、索赔,亦或有权机关联系人:杜陈红TEL:13137148544QQ:340699383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6)0371-63335506/7/8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7层传真:(086)0371-63335504-2-处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5.费用、服务内容及管理办法5-1甲方支付乙方元预付款,预付款可用于购买乙方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退回。5-2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终端销售价格不得超出或者低于乙方产品市场报价的20%。5-3甲方所销售的乙方产品必须由乙方直接与终端用户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服务费用直接有乙方收取,实际销售产品金额超出代理商享受折扣的费用,乙方将以现金或者返款到代理商会员账号。5-4甲方为乙方级别产品代理商,按本合同条款2-6执行级别调整。5-5甲方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款项付款给乙方,乙方每月底将本月代理商销售产品的差额款结算给甲方。6.违约责任6-1甲方违反2-1、2-2、2-3、2-4、2-5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且乙方有权据此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合作关系。7.免责条款7-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8.协议解除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8-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8-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8-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8-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8-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8-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9.附则9-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此类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9-3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协议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协议。在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9-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另签其它新协议,新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条款,适用新协议条款执行。9-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6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郑州,自该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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