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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57条);(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范(67条)(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七)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八)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十)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十一)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一)劳务派遣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派遣机构(公司)用工企业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派遣费用等工资等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指挥命令关系上岗合同一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求职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关系申请找工作介绍工作介绍工作申请招工劳动力派遣与承揽(外包)的区别:承揽人定作人(发包人)劳动者劳动关系承揽合同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尽管借调期间,劳动者要接受实际用人者的指挥和监督,但是由于其借调的前提是经过与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意的,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于原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合同终止权也只能对原雇主提出,但是实际劳动力使用者应当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义务。《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工作,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原单位借调单位被借调劳动者借调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指挥命令借调调转型借调暂(临)时借调(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最早的派遣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1979年成立国内第一家向外商驻华机构派出第一名中方雇员的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劳动派遣的发展阶段:▲萌芽阶段▲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阶段▲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存在的问题及评价积极(正面)消极(负面)1、为国有企业用工改革提供服务(改制上市,降低用人成本)2、满足企业对灵活用工需求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出中心4、农民工就业提供就业和维权一条龙服务。(山东聊城鲁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5、满足一些高端就业人群的需要1、冲击正规雇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化2、无法可依、责、权、利不清3、同工不同酬4、规避法律、逃缴社会保险5、专属派遣问题等等(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1、劳动力市场需要;2、一些单位出于解雇便利的意图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3、一些用工单位出于降低员工工资的意图而采用劳务派遣;4、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义务、因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定;形成大量的三方关系,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有没有规范,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立法试图上调整这种原来没有被劳动法纳入的劳动关系。(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范(67条):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禁止用人单位自设派遣公司A.fl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flv(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的区别:合同中必须约定派遣去的用工单位;必须约定派遣期限;必须约定工作岗位;2、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3、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七)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八)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58、59、60条);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9条第三款);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第61条);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3条);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7、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92条);(九)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9条第三款);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与保护;3、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第61条);4、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3条);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2条);6、告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7、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8、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9、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10、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11、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92条);(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1、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59条);2、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59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十一)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劳动合同的特点;(1)允许订立口头协议(2)可以与复数单位订立(3)不得约定试用期(4)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需支付补偿金(三)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文标题: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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