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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说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说一、个案讨论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c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定义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构成条件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德国学者萨维尼:各个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德国学者拉伦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构成条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的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德国学者哈丁:如果一项法律关系不与另一个人发生关系,那么此项法律关系就是没有意义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法律制度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合同法的买卖法律制度。A与B买卖汽车,C与D也买卖汽车,他们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同一种,都是《合同法》,但A与B、C与D却分属两种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是对现实生活的摄取,但立法技术的限制和需要,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非生活化的单纯性。例如,A同学租赁B同学的电脑,在租赁过程中因不正确使用而发生了损害。这一生活事实在民法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物权制度的侵权关系和基于债权制度的违约关系。B同学在具体诉讼中职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总论的核心内容自然人、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内容要素民事行为是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因素民事代理是民事行为的延伸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or权利主体。我国民法中主要的两种主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法律赋予权力能力的社会组织。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必须有作为民法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必须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要素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其含义的根基当在哲学客体一词的用法之中,客体是和主体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是从主客分离的认知模式和实践模式中分化出来的概念。与哲学上的客体相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样是作为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对象存在的。但不同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求其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有的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各国民法典并未对私权的客体作一般性规定,而是仅规定其中重要的客体:物。问题:客体与对象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民事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内容要素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见民事权利体系图示)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概述民事法律事实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结果,往往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不是无缘无故的,需要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界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界定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从而以一定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为对象,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内容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产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所谓的“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的规范形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1)状态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不受意志控制的身体动静均属事件。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行为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指受意志支配的的身体动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2)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①表示行为,指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照当事人企图的意思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在合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民事法律行为者自己赋予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以表示一定的心理状态为特征,法律对行为人表达的主观意思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由行为人自己确定,准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由法律规范之内容确定。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催告;(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②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毋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易言之,即事实上有此行为,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等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2)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民法上的行为,按其是否合于法律规范,可以分为:①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包括法律允许和不禁止的行为。②不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排除”(不属于)1.好意施惠关系2.法外空间3.婚约民事法律事实的“排除”(不属于)1.好意施惠关系(1)好意施惠关系的概念与类型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约定请人吃饭。⑥为人指路。(2)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好意施惠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②好意施惠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①好意施惠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例如,请人吃饭者,如果取消邀请,对于对方因前往赴宴而支出的车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亦不得请求其履行请吃饭的承诺。②好意施惠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仅排除合同之债的成立,如一方另有侵权行为,仍可成立侵权之债。比如,在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车主因为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便车者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又如,北京海淀区的甲为了惩罚喜欢吃蹭饭的邻居乙,假意与乙约定于4月1日晚在昌平区“鲍鱼公主”请乙吃生猛大餐。4月1日晚,甲估计乙已经乘车到达昌平后,电话告知取消当日宴请,另订5月1日于唐山“鲍鱼王子”再请不迟。虽然乙无权请求甲履行宴请的承诺,但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行为,甲应赔偿乙的信赖损失(如往返车费、购买的小礼品的费用)。③好意施惠如为“有偿”则应认定为合同关系有些约定貌似好意施惠关系,因其约定为“有偿”,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例如,支付一定报酬,于自己外出期间,请邻居定时浇花,成立有偿委托合同;邻居数人约定共同分担油费、车辆养护费用“拼车”上下班,成立无名合同。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3.婚约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问题:订婚过程中发生的赠送“彩礼”行为如何认定?对以赠送的“彩礼”可否要求返还?订婚一方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彩礼”,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即不得撤销赠与)。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仍然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案例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以免怀孕。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拴住”甲男,便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乙女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抚养费。甲男则以乙女违反双方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女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判决甲男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甲男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法院依据民法理论认为,甲男与乙女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真题(2005-3-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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