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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一、典当行业概况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从2005年4月1日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后,典当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典当行注册资本的增速都超过30%。2010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10.6%,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二、典当行业的特点1、政府对典当业的定位模糊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2、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押,而获得融资,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三、典当业的发展情况2010年上半年我国典当业稳步发展。数据显示,2010年1-6月,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10.6%,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比2005年初增长了1.2倍。五年来,典当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在缓解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北京有165家独立法人的典当机构。以海淀区为例,2009年,海淀区典当行业全年典当笔数为2788次,典当总额51923万元,典当余额17591万元,上缴利税375万元,税后利润553.5万元。四、典当行的营业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4、发放信用贷款;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4、对外投资。五、典当专业名词解释1、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2、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绝当——在当期届满5日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回的行为,称之为绝当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4、抵押——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解释来源:《担保法》第三十三条5、质押——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解释来源:《担保法》第六十三条6、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解释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7、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解释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9、实际利率法——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解释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六、典当业务的一般流程1、典当①当户出具有效证件并交付有所有权的当物;②典当行对当物鉴定;③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期限及确定息费保准;④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⑤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2、续当①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②重估当物价值;③结清前当期利息,并交本期综合费用④在续当当票上签章;3、赎当①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②支付本金和利息,结清一切费用;③取回典当物品。4、绝当当户在到期届满5日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回则“绝当”。典当行有权利对其当物处置。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客户咨询双方议价,签订典当合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放款到期赎当绝当自行变卖或交与拍卖行拍卖七、办理典当业务所需的资料1、普通民品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个人客户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2)公司客户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2、房产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私产房所需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土地证;(2)单位房产所需提供资料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机动车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本、购置附加税本、购车原始发票、车主身份证、车辆保险单、车船税完税证明、养路费交费票证、车辆关税证明(进口车辆)(车主本人到场签署合同)(2)单位车辆另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客户需带单位公章签署合同4、权利质押贷款所需资料(1)个人客户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身份证原件(2)单位客户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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