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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甲方(出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承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地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租赁标的1.1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场地(“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地(“基站”)。1.2场地状况如下:(1)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名称及编号:。(2)场地面积为平方米。(3)通往基站的道路宽米。(4)追加基站建设临时占地面积为平方米。(5)甲方须提供土地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验证复印作为合同附件。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6)实际租赁场地、道路、临时占地等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1.3租赁期内,甲方提供的场地供乙方建设通讯铁塔、基站房屋、围墙等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2.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租日”)起,至年月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2.2场地使用费(“租金”)为每年度(大写)元人民币(¥元/年)。上述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2.3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时间:第一年租金,乙方在工程全面完工后(包括机房塔基、设备安装、电力引接、光缆引接、铁塔安装等)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时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未完成上述工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此后租金按年结算,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在每年度第9个月的最后一日前以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2.4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2.5租赁期内场地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场地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场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2.7租赁标的交付期限: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7日内,将出租的场地交付乙方使用。第三条基站用电3.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基站供电总容量为千瓦三相电,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表起码为,电费单价调整的幅度与供电局调整的幅度一致。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规定电价以外的电损,且以后乙方不负担甲方的电力维修、扩容费用(包括变压器)。以后乙方有权将用电改到供电局用电,乙方需无条件同意。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发生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2)乙方接引外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应协助乙方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须无偿提供电力线走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3.2除供电部门计划内停电外,甲方不得私自停电或限电,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如果用甲方的电,乙方以后可根据自己需求,变更采用供电局的电,甲方须无条件同意。3.3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电价。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承诺对场地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在场地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场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损失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4.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4.3甲方同意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使用需要对场地进行施工并安装相关设备,向乙方提供场地平面图。在乙方进行各种施工时,甲方不得阻挠,如有第三方人员阻挠施工,甲方应负责协调,费用由甲方负责。4.4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工作场地、机房通道提供一切便利,允许乙方随时进入基站维护设备。若乙方基站设施分期施工,则在乙方后期施工时(如铁塔安装等),甲方仍应予支持与配合。4.5如果场地上有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树木、农作物、或其它等地上附着物,由甲方负责清理,或由乙方协助甲方清理,但甲方不得就为使场地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清理的此类附着物向乙方索要任何补偿费用。4.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报装等手续。甲方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为乙方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相应费用根据当地水、电价格和现场水电表计量的读数由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支付,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乙方布放光缆、电缆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光、电缆路由。如甲方自身无法提供,须协调相邻单位或个人的,甲方负责协调。4.7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4.8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场地上的通信设施。如场地周边甲方自有设施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4.9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场地的,甲方应提供不少于90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等。4.10由于政府征用或规划导致乙方基站及设备拆迁的,乙方参与协商的赔偿全过程,政府付给的基站、机房搬迁补偿费用由乙方享有。乙方支付的租金在计算乙方的实际租赁期后,甲方必须将余额全部退还,本合同终止。除了政府规划因素外,甲方不能提前终止合同。包括租赁期届满在内,如遇拆迁,乙方不负责拆除塔基;如是砖混机房的,不负责拆除机房。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5.1按时交纳租金。5.2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场地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但应通知甲方。5.3乙方应确保机房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5.4乙方有权对场地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乙方对增设的他物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第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6.1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6.2若由于拆迁、改造等事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场地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6.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且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支付租金。6.4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6.5场地周边之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涉及到甲方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全额赔偿。6.6租赁期内,如场地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场地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6.8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或基站运行相关协调工作,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基站建设或基站被迫停止使用超过15日时,再或以非正常理由向乙方索要额外费用等,乙方有权解除合同。6.9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将场地转租。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如果解除合同,租金支付到合同解除之日为止,乙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6.10除政府规划因素外,甲方不能提前终止合同。如果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搬迁此基站时,甲方应同意解除合同,租金支付到合同解除之日为止,乙方不再支付其他赔偿费用。另外,乙方不负责拆除塔基;如是砖混机房的,不负责拆机房。第七条主体变更7.1在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卖、出租已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转让场地,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场地,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7.2租赁期内,场地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场地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第八条合同续签8.1租赁期届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场地的权利。8.2租赁期届满前15日,如双方未对场地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8.3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要求退还已交租金外,另一方还有权按租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发生与场地的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9.2如因场地相关设施、设备的报建或报装手续未获通过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9.3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协调确保乙方自由进入场地。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签定后,乙方遇到的如基站通道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出面负责处理解决,乙方积极配合。如甲方不能解决的,导致乙方无法安装设备或开通使用超过15日以上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与返还租金等额的违约金。9.4因场地权利瑕疵、非法出租场地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因甲方权利限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租金外,还应按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9.5如果有人就乙方对场地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及搬迁费用、诉讼费
本文标题:基站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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