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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节概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作用:•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分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3、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4、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一、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二、变更•协商一致•三、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解雇•(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2265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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