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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评述:•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5.社会公共性说•(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3)评述:•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1.理论预设的困境•(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2)传统理论的困境•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此无法解释。•(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二、论争的症结•2.问题与主义之争•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调在理论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法律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4、对当前“国家——市场主体”定义模式的质疑•(1)仍然带有着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色彩。•(2)此模式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3)此模式有违背自然公正原则之嫌。•(4)与现实经济立法体现的主体结构相互矛盾。•(5)此模式所认知的权利和义务与现实中的经济法律制度也存在矛盾。•(6)此定义模式未能说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专题二、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一、目前经济法产生的观点及评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是基本原因而非直接原因,是远因而非近因。•(二)国家干预说1.国家干预是一种行为,是社会关系发生的原因,而非其本身。2.国家干预中的“国家”具有不确定性。3.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应当是国家干预的前提而非结果。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4.国家在干预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形成的关系不具有新颖性,不能决定经济法的产生。5.国家干预与经济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者产生的社会基础相同。•(三)战争原因和危机对策说前者是偶然联系,后者是一种现象小结:都从经济学分析,没有从社会关系出发论证其必要性,这是“国家——市场主体关系”这一主流观点产生的基本原因,也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对其认识不一的重要根源。•二、法律产生和法律体系扩张的直接原因•(一)社会关系——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自然法学派(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马克思主义学派(马克思、恩格斯)1.社会是以社会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2.社会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维护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二)社会关系——法律体系扩张的原因1.古代法、近代法为证2.社会关系是不同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体系的内容3.社会关系决定了法律的调整方法对刑法“调整方法决定论”的质疑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三)行为——能否成为法律产生和法律体系扩张的直接原因——不能行为——社会关系——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行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三、总结(一)经济法产生直接原因—社会关系(二)社会关系的分类(国内的国际的、经济的政治的、家庭的社会的、私益的公益的)(三)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关系——也是其调整对象(四)从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及其特殊性确定经济法的有无及其本质属性。
本文标题:专题一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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