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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对劳务派遣的影响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保珺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了第57条、第63条、第66条、第92条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务,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劳动合同法》新旧条款对比对比事项旧法条款规定新法条款规定解读一、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增加硬件设施及相应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比事项旧法条款规定新法条款规定解读二、关于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修改后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制度由备案制重回行政审批制。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对比事项旧法条款规定新法条款规定解读四、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及用工比例的限制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对“三性”的认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性质为补充性用工形式,并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比例上的限定。对比事项旧法条款规定新法条款规定解读五、关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并提高了罚款额度。对比事项旧法条款规定新法条款规定解读六、关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修改后增加了对用工单位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提高了罚款额度。其次,由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因此对其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权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对比事项旧法条规定新法条规定解读七、关于新旧法衔接的规定无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修改后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对新旧法如何衔接也做了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一)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二)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三)明确了“三性”原则,由指导变为强制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四)加重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所谓的非“正式工”(二)劳务关系(三)似乎模糊的关系派遣工、返聘工、实习生代理关系、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工具的来源过程的独立性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使用了一个人,只有两种情况下和他没有劳动关系:一、其他单位派遣过来;二、他是自己的老板,他自己指挥自己干活。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一、硬件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其他条件。二、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外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见《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派遣合同形式双向标准化一、派遣协议: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如没有,将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培训,正常调整工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同工同酬权利。特别关注:第66条的修改旧: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程序实行退回机制法定化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8条)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2、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经济性裁员4、限制情形5、工会的监督权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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